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原创 | 中、美食品添加剂知多少

原创 | 中、美食品添加剂知多少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3 04:49:3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264
核心提示:中、美食品添加剂知多少
     随着我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快速发展,进入国际市场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也越来越多。了解国外食品添加剂的法规及监管,不仅对完善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有重要借鉴意义,而且对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顺畅出口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概述了两国食品添加剂的含义及监管情况,并进行了比对分析。

一、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及分类

1、中国

在中国,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而食品用的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都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应遵循《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GB 29987-2014)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的规定。

2、美国

在美国,食品添加剂是指所有未被《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201(S)豁免的、具有明确或有理由认为合理的预期用途的,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食品的一种成分,或者影响食品特征的所有物质。主要包括直接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乳化剂和甜味剂等)、次级直接食品添加剂(如酶制剂、离子交换树脂等)和间接食品添加剂(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粘合剂、涂层和消毒剂等)。但不包括公认为安全的物质、色素添加剂和膳食补充剂。其中,直接食品添加剂类似于我国常规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须遵循《允许直接添加到人类食用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21 CFR PART 172)的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1、中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审查许可工作,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以及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海关总署负责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

我国对食品添加剂主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和新品种审批制度。生产许可制度是指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法规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而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我国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未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以及扩大使用范围或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2、美国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FDA)是美国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审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对大部分食品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因肉类、禽类和蛋制品由美国农业部(简称USDA)监管,因此用于这些食品的添加剂须得到FDA和USDA双方的认可。食品用香料的评估主要由食品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协会(简称FEMA)负责,可在其网站上的数据库查询已经批准的食品用香料及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美国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实行审批制度。申请人可向FDA提交申请,并提交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安全性资料。而对已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FDA会发布食品添加剂的加工工艺、质量规格、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

三、小结

综上,美国无论是在立法或执法方面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制均比较完善,对于我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从定义及分类看,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主要突出其功能,而美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并没有描述食品添加剂本身的功能,范围更为广泛,凡是符合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均将受相关法律的规制。从监管模式看,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而美国监管模式比较简明,主要由FDA和USDA两个部门负责。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食品添加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