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年第4号)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年第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12 16:52:06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48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现就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2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22-04-11 生效日期 2022-04-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现就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审评检验中心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目前,国家药监局已将原备案平台内的产品备案信息迁移到新备案平台,请备案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名下原备案平台内的产品。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省药监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由省药监局组织注销备案产品。备案人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特此通告。

2022年4月1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8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