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政务服务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办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政务服务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办理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30 05:01:51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492
核心提示: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以上事项时,应提交《告知承诺书》、所需申请材料,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及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即直接作出同意决定。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查、公示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告知承诺办理时限。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3-29 生效日期 2022-03-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对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备案登记等16个政务服务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告知承诺的事项

1.对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备案登记

2.对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备案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4.乡村医生执业期满再注册

5.医疗机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注销血站执业登记

7.医师注销执业注册

8.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注销

9.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注销

10.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注销申请

11.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注销申请

12.婚前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机构服务机构许可)注销申请

13.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注销申请

14.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注销

15.注销放射(乙级)机构认定

16.注销放射(甲级)机构认定

二、按照告知承诺办理事项的方式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以上事项时,应提交《告知承诺书》、所需申请材料,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及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即直接作出同意决定。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查、公示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告知承诺办理时限。

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政审批证件上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定。

三、有关要求

(一)对试行告知承诺办理的事项,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通过官网等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认定标准、救济渠道等。对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事项,需依法直接作出同意决定。

(二)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相关信息,并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申请人所作承诺需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确保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办理的,结合办理事项实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资料核对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检查,发现其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信用监管的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结合办理事项实际,进一步细化差异化违诺失信惩戒标准、失信记录修复机制并逐步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3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检验 评审 检疫 检测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