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金枪鱼渔业国际履约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22〕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金枪鱼渔业国际履约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2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10 11:29:2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29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升我国金枪鱼渔业国际履约能力,促进我国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我负责任大国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3-07 生效日期 2022-03-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海洋大学,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金枪鱼渔业是我国远洋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国际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ICCAT)、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和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IATTC)等金枪鱼管理组织(以下合称“国际金枪鱼组织”)正式成员,有效执行上述国际金枪鱼组织制定的养护和管理措施是所有成员应尽的国际义务。为进一步提升我国金枪鱼渔业国际履约能力,促进我国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我负责任大国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履约措施,持续强化金枪鱼渔业国际履约工作

国际金枪鱼组织针对渔船注册、捕捞日志、捕捞配额、作业海域和渔具限制、最小捕捞规格、船位监测、渔获转载和接收观察员、公海登临检查、捕捞证书制度、兼捕物种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临时入渔和渔船租赁、渔船标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养护和管理措施,并持续进行修订更新,我部分别制定了相关规定予以落实(有关要点详见附件)。所有金枪鱼生产企业及所属作业渔船均需遵守上述监管措施的规定,严格规范生产作业活动,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任何违规均可能构成不履约,严重违规者可能被列入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IUU)渔船名单,我部将依法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调查处理。

此外,我国尚未加入养护南方蓝鳍金枪鱼委员会,无南方蓝鳍金枪鱼捕捞配额。为此我部重申:禁止我渔船捕捞南方蓝鳍金枪鱼,禁止在船上存留、转载和在岸上卸载南方蓝鳍金枪鱼,误捕的南方蓝鳍金枪鱼需立即释放并在捕捞日志中记录。

二、切实加强履约支撑,着力提升金枪鱼渔业国际履约能力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枪鱼渔业科学研究和管理支撑体系建设,支持开展资源调查与监测,配合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建立健全由渔业主管部门、远洋渔业协会、科研教育单位相结合、通力合作的科研管理和履约支撑体系,着力提高金枪鱼渔业国际履约能力和水平。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做好各项监管措施的宣贯实施、组织协调等工作,协助完成履约执行工作及各洋区履约报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调作用,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引导、组织和提醒,不断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自律水平。上海海洋大学等科研教育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数据收集和汇总分析,做好金枪鱼渔业资源评估等科技支撑工作,不断提高我国金枪鱼资源调查评估和科研水平。远洋渔业国际履约研究中心要不断加强履约研究,及时将国际金枪鱼组织养护管理措施汇总翻译整理印发各有关远洋渔业企业,会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共同做好有关国际履约和谈判支撑工作。

三、全面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

非法捕捞活动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秩序,危害我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合法权益,损害我负责任国家形象。我坚定支持并积极配合国际社会打击各种非法渔业活动,对调查核实的违规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将采取罚款、暂停作业、暂停或取消企业从业资格等措施进行严厉处罚。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渔船注册、渔捞日志、船位监测、公海转载等薄弱环节,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督促检查,严防发生违规和涉外事件;发生违规和涉外事件时,要及时做好相关调查及报告工作。各远洋渔业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生产监管和渔船监控,加大培训教育力度,特别是加强所属渔船船长及职务船员管理,督促远洋渔船严格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国际履约能力。我部已将远洋渔业企业及渔船履约情况纳入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主要内容,并作为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和行政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各企业各单位要加强日常履约工作事项的总结和分析,为履约评估提供基础支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遵守金枪鱼国际管理措施的通知》(农办渔〔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金枪鱼渔业国际履约要点(202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3月7日

附件

金枪鱼渔业国际履约要点(2022)

一、渔船注册

国际金枪鱼组织要求在各公约区作业的渔船(包括渔业辅助船)须通过船旗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相关委员会秘书处注册,未注册渔船不得在公约区生产,渔船相关数据变更时也须及时向相关委员会秘书处登记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我部颁发的《公海捕捞许可证》的金枪鱼渔船所属企业应通过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按国际金枪鱼组织的有关要求办理注册事宜,完成注册后方可开始生产。注册信息有任何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严格按照《公海捕捞许可证》确定的作业条件和国际金枪鱼组织要求,及时为有关渔船办理注册事宜。

二、捕捞日志

国际金枪鱼组织要求在公约区作业的渔船均须填写捕捞日志。各金枪鱼渔业企业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枪鱼渔业捕捞日志的通知》(农办渔〔2008〕44号)要求,确保所属渔船认真填写《金枪鱼渔业捕捞日志》(包括如实记录误捕的禁止在船上留存的鲨鱼、海鸟、海龟、海洋哺乳动物以及无害释放等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将上年度每艘渔船的捕捞日志提交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上海海洋大学)。同时,金枪鱼渔业企业还应按月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如实报告分物种的捕捞产量(蓝鳍金枪鱼产量按周报告)。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应根据渔业主管部门要求和国际金枪鱼组织的规定做好捕捞日志、月报信息的统一编制、印发与更新,逐步完善渔捞日志和月报信息制度。

三、捕捞配额

国际金枪鱼组织对金枪鱼和类金枪鱼主要物种均分洋区、分物种实行配额管理。根据我国金枪鱼渔船生产情况、各洋区金枪鱼资源状况和国际金枪鱼组织有关规定,我部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年度将我国获得的分洋区、分物种(或种群)金枪鱼捕捞配额分配至各金枪鱼生产企业和渔船。

各金枪鱼企业和渔船须严格按照我部规定在配额内生产,不得无配额或超配额捕捞。各企业应加强捕捞生产统计,当捕捞配额使用达80%时,应及时提醒渔船控制捕捞量;当捕捞配额用尽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如有超出配额的渔获,应丢弃或无害释放,并如实记录。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应及时统计各金枪鱼企业和渔船捕捞产量,严格按照国际金枪鱼组织规定和我部制定的捕捞配额办理有关进出口证书。此外,根据有关措施规定,我国在中西部太平洋南纬20度以南(包括重叠区)以及赤道以北海域的长鳍金枪鱼捕捞能力受到限制,在此区域捕捞长鳍金枪鱼须经我部另行批准。

四、作业时间、海域和渔具(含辅助设备)

(一)各金枪鱼生产企业和渔船须严格按照《公海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海域和条件生产,未获得资源国许可,不得进入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在公海生产的渔船应与邻近国家管辖海域外部界限保持至少1海里的安全缓冲距离。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所有渔船不得进入地中海生产。

(二)根据有关国际金枪鱼组织的规定,目前我国金枪鱼围网渔船在公海作业的天数不得超过26天。在大西洋东部捕捞蓝鳍金枪鱼的延绳钓渔船,作业时间限制在1月31日至5月31日,在西经10度以西和北纬42度以北围成的区域作业时间限制在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

(三)在中西部太平洋北纬20度至南纬20度作业的金枪鱼围网渔船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禁用集鱼装置(太平洋岛国租赁我国渔船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在上述时间段执行集鱼装置禁用措施外,企业和渔船还须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或11月1日至12月31日选择任一时间段追加执行禁用集鱼装置措施,并将追加时间段报送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我部于每年3月1日前将追加执行禁用集渔装置情况统一报送国际金枪鱼组织。每艘围网渔船每次放置的集鱼装置(配备位置报送器)不得超过350个。

鼓励围网渔船回收废弃的漂流集鱼装置。围网企业应于每年年末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报告集鱼装置的遗失情况,如发生在岛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应按岛国专属经济区分别统计集鱼装置遗失数量。

鼓励金枪鱼围网渔船尽快使用非缠绕型集鱼装置以及使用生物可降解材料制作的集鱼装置。各金枪鱼围网企业需于每年年末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报告使用非缠绕型集鱼装置以及使用生物可降解材料制作集鱼装置的情况。

(四)大西洋蓝鳍金枪鱼渔业和印度洋金枪鱼渔业禁止使用飞行器和无人机用于探鱼和其他辅助捕鱼目的。

(五)禁止在印度洋作业渔船以诱鱼为目的安装或使用水上或水下人工光源捕捞金枪鱼和类金枪鱼。

五、最小捕捞规格

(一)在大西洋作业的金枪鱼渔船须遵守以下最小捕捞规格:

1.蓝鳍金枪鱼:30千克(115厘米,下颌叉长)。低于最小捕捞规格(在8千克至30千克或75厘米至115厘米之间)的条数比例每艘船不得超过5%;

2.剑鱼:25千克(125厘米,下颌叉长)。低于最小捕捞规格的条数比例每艘船不得超过15%。

(二)在印度洋作业的金枪鱼渔船须遵守以下最小捕捞规格,并由其所属企业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报告本企业渔船采取的遵守最小捕捞规格的具体措施:

条纹四鳍旗鱼、印度枪鱼、蓝枪鱼和平鳍旗鱼不小于60厘米(下颌叉长)。

六、船位监测

国际金枪鱼组织对公约区作业渔船均实行船位监测。在各洋区作业的金枪鱼渔船须按我部《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农渔发〔2019〕22号)等要求报送船位信息,即每1小时1次,有效船位每日不得少于18次。船位信息包括:渔船船名,渔船地理位置(纬度和经度),渔船在上述位置的日期和时间、航向、航速。下述情况须按国际金枪鱼组织的规定报送船位信息:

(一)大西洋

捕捞蓝鳍金枪鱼的渔船须每2小时向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秘书处报送1次船位信息。

(二) 中西部太平洋

1.作业渔船须每1小时同时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及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秘书处报送1次船位信息。

2.金枪鱼围网渔船在禁用集鱼装置期间,须每30分钟同时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及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秘书处报送1次船位信息。如遇船位监测设备故障,不得手动报送船位,须立即回港修理。

3.根据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规定,部分原经其批准使用的船位监测设备(阿戈斯系统的FVT、MAR GE、MAR GE V2和MAR GE V3)已不能满足委员会确定的监测需求,使用这类设备的渔船须在2022年12月底前更换委员会许可的其他船位监测设备。

4.除金枪鱼围网船在禁用集鱼装置期间的规定外,船位监测设备故障期间须按统一格式每6小时向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秘书处手动报送1次船位信息。如30天内未能恢复自动报位,该渔船应停止作业,收起所有渔具回港。如因卫星故障或渔船机械故障无法在30天内返港,渔船所属企业可通过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向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延长15天的手动报送船位期限,延期期间须向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秘书处每4小时报送1次船位信息。

5.对在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和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均注册的金枪鱼渔船,在南纬4度以南、西经130—150度之间上述两个国际金枪鱼组织管理的重叠区作业时,须遵守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关于船位监测的要求。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应跟踪落实国际金枪鱼组织关于船位监测管理措施的变动情况,确保我国管理措施与国际组织管理规定协调一致,并相应完善与之相关的监测系统功能。

七、渔获转载和接收观察员

(一)金枪鱼围网渔船和捕捞蓝鳍金枪鱼的延绳钓渔船禁止在海上转载渔获。金枪鱼围网渔船须进港卸载或转载,蓝鳍金枪鱼渔获只允许在有关国家已向国际金枪鱼组织报备的港口卸载或转载(因疫情管控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所有金枪鱼渔船禁止在中西部太平洋“东部小公海”(即由库克群岛、法属波利尼西亚和基里巴斯的专属经济区围成的公海海域)转载渔获。

(三)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金枪鱼渔船可在海上转载渔获,但只能转载给在该洋区委员会注册并载有区域观察员的运输船(疫情期间国际金枪鱼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渔船或运输船需至少在每次转载前3天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提交转载申请,转载完成后应在收到观察员出具的转载报告10天内将该报告发送至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并在发送邮件后与协会确认。在中西部太平洋,计算转载时限时以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向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秘书处发送邮件的时间作为“转载申请提前36小时和转载报告在转载完成后15天内提交”的时限计算依据。在东太平洋,运输船须在转载完成后的24小时内将转载报告发送至IATTC秘书处和渔船船旗国主管机构。

(四)金枪鱼渔船必须接受国际金枪鱼组织按有关规定派驻的区域观察员,以及我部根据国际金枪鱼组织要求派驻的国家科学观察员,并严格按照《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管理实施细则》(农办渔〔2016〕72号)要求,按职务船员待遇为观察员提供生活和工作方便。不得妨碍、恐吓、干涉、影响、贿赂或企图贿赂观察员,影响其履行职责。如遇有船上观察员落水等意外情况时,需立即停止捕捞作业展开搜救,并向我部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报告。有条件的应留存有关影像资料。

八、公海登临检查

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对金枪鱼渔船实施公海登临检查。执法船舶须在该委员会注册,并悬挂该委员会统一执法旗帜。在公约区作业的金枪鱼渔船,在保证渔船和船员安全并核实执法船舶及人员身份后,应配合有关执法人员对渔船的登临和检查。检查中遇到问题,应及时通过所属企业向我部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报告。

九、合法捕捞证书制度

国际金枪鱼组织对重点金枪鱼物种实行合法捕捞证书制度。金枪鱼渔业企业运回或进口、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冷冻大目金枪鱼、剑鱼和蓝鳍金枪鱼时,须按程序通过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向我部和海关总署办理统计证书等合法捕捞证书手续。进出口大西洋蓝鳍金枪鱼的企业需按规定进行注册缴费并实行蓝鳍金枪鱼电子证书(e-BCD)的规定。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严格按照我部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做好开具合法捕捞证书有关工作。对实施合法捕捞证书联网核查的冷冻大目金枪鱼、剑鱼和蓝鳍金枪鱼,要严格按照我部和海关总署公告第2157号的要求核查,防止非法捕捞的上述产品进入我国关境。

十、兼捕物种

(一)鲨鱼

1.我部不批准主捕鲨鱼的远洋渔业项目。各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避免或减少兼捕鲨鱼。除国际金枪鱼组织禁止在船上留存的鲨鱼物种外,对已兼捕的鲨鱼渔获,应充分予以利用(即保留除头、内脏和皮以外的全部鱼体和鱼鳍),不得取鳍抛体。船上留存鲨鱼鳍的重量不得超过鲨鱼体重量的5%,直至渔船到达第一卸货港。

为便于港口检查或相关的公海登检,金枪鱼延绳钓渔船应将允许在船上存留的鲨鱼鱼鳍和对应的鱼体装于可降解材料制作的袋子内;或将割下的鲨鱼鳍捆绑在同一鲨鱼鱼体上;或将鲨鱼鳍和鱼体分离,且做好对应标记,存放于同一鱼舱,确保易于识别同一鲨鱼的鱼鳍和鱼体。

2.禁止在渔船上留存、转载或在港口卸载以下物种:

(1)大西洋:大眼长尾鲨、长鳍真鲨、双髻鲨类(含路氏双髻鲨、无沟双髻鲨和锤头双髻鲨)、镰状真鲨和北大西洋尖吻鲭鲨(北纬5度以北)。

(2)印度洋:长尾鲨类、长鳍真鲨和蝠鲼。

(3)中西部太平洋:长鳍真鲨、镰状真鲨和蝠鲼。对围网渔船意外捕获的蝠鲼,应在靠港后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4)东太平洋:长鳍真鲨和蝠鲼。延绳钓渔船兼捕镰状真鲨的重量不得超过一个航次渔获总量的20%。

如渔船误捕上述物种,应在保证船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无害释放,在捕捞日志中如实详细记录(包括释放时的死亡或存活状态),并按规定及时将误捕情况汇总,报送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

3.禁用鲨鱼线和钢丝材料:延绳钓渔船禁用鲨鱼线(连接在浮子绳或直接连在浮子上专用捕捞鲨鱼的单线),延绳钓支线禁止使用钢丝材料制作,以降低鲨鱼兼捕的概率。

4.大西洋大青鲨:在大西洋作业的金枪鱼渔船需将兼捕北大西洋和南大西洋大青鲨的产量分别控制在106.8吨和85.8吨,我部视兼捕情况将上述允许兼捕量分配至各有关金枪鱼企业和渔船。

(二)海鸟

在大西洋南纬25度以南海域、印度洋南纬25度以南海域、太平洋北纬23度以北和南纬30度以南海域,金枪鱼渔船须至少采用安装惊鸟绳、放钩时对支绳加重和夜间放钩3项措施中的2项。

在中西部太平洋南纬30度以南作业的金枪鱼渔船可选择鱼钩屏蔽保护器替代上述3项措施。在南纬25度和30度之间作业的金枪鱼渔船,须至少选择安装惊鸟绳、放钩时对支绳加重和鱼钩屏蔽保护器3项措施的1项。

(三)海龟

延绳钓渔船须配备脱钩器,并尽可能使用圆形钩,减少对可能误捕海龟的伤害。鼓励在印度洋作业的延绳钓渔船使用有鳍鱼类作饵料,不鼓励用鱿鱼作饵料。

浅层延绳钓渔船(大部分钓钩位于100米水深以内)须使用圆形钩,不得用鱿鱼作饵料。

在中西部太平洋海域作业的金枪鱼围网渔船应避免误捕海龟。在误捕情况发生时,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海龟进行安全释放。企业应记录作业期间误捕海龟的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将误捕情况汇总、报送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

(四)鲸豚类或鲸鲨

当目测到鲸豚类或鲸鲨时,禁止金枪鱼围网渔船放网捕捞跟随鲸豚类或鲸鲨的金枪鱼鱼群。渔获中有鲸豚类或鲸鲨时,渔船应立即停止起网,将其释放,并通过所属企业向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秘书处和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报告。

(五)大西洋旗鱼和枪鱼

鼓励在大西洋作业的延绳钓渔船使用圆形钩,减少对误捕到的旗鱼和枪鱼的伤害。鼓励渔船采取适当措施将误捕的旗鱼和枪鱼无害释放,尽最大可能减少死亡率。

(六)印度洋旗鱼和枪鱼

鼓励渔船采取适当措施将兼捕的条纹四鳍旗鱼、印度枪鱼、蓝枪鱼和平鳍旗鱼无害释放,促进资源恢复。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应协调、督促企业做好兼捕措施执行及兼捕物种数据报送统计工作,包括组织、协调有关设备制作和统一发放。

十一、海洋环境保护

(一)在印度洋和太平洋公海作业的金枪鱼渔船不得在距离海洋环境数据采集浮标的1海里内生产,不得故意损害连接浮标的装置或将浮标捞出放置渔船上。

(二)在太平洋作业的金枪鱼渔船不得向海里丢弃塑料制品(包括塑料包装以及含塑料和聚苯乙烯的物品)。

(三)渔船捕捞到具有标记的金枪鱼、鲨鱼等,应尽可能记录所捕获鱼种的种类、长度(如叉长)、体重、捕捞位置(经纬度)等信息,并尽快反馈中国远洋渔业协会。

十二、临时入渔和渔船租赁

临时入渔他国管辖海域或通过租赁安排使用他国捕捞份额的渔船,应当严格执行国际金枪鱼组织有关措施和我部有关规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需加强对金枪鱼渔船租赁和临时入渔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将临时入渔和租赁情况报告我部,我部将按相关国际金枪鱼组织的规定进行通报。我国入渔和租赁安排的渔船应在相应国际金枪鱼组织进行注册,所有租赁给他国的我国渔船不再安排中方配额。

除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统一办理的入渔合作外,金枪鱼渔船与他国达成入渔或租赁协议临时入渔他国海域时,渔船所属企业应事先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报告相关计划。租赁给印度洋资源国的我国渔船租赁合作计划需事先通过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报我部批准。渔船在实际入渔生产前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报告合作期间的作业船数、实际作业天数、产量、观察员上船情况及VMS安装情况等信息。

十三、禁止捕捞南方蓝鳍金枪鱼

禁止我国渔船捕捞南方蓝鳍金枪鱼。为避免非法捕捞或误捕南方蓝鳍金枪鱼,我国渔船须遵守下列措施:

(一)禁止在船上存留、转载和在岸上卸载南方蓝鳍金枪鱼,误捕的南方蓝鳍金枪鱼需立即释放并在捕捞日志中记录。

(二)印度洋: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在南纬30—45度、东经20—45度以及南纬30—45度、东经70—140度的海域作业。全年禁止在南纬10—20度、东经100—130度的南方蓝鳍金枪鱼产卵场作业。

(三)中西部太平洋:全年禁止在南纬37—45度、东经170—180度以及南纬45—50度、东经150—170度的海域作业。

(四)大西洋:全年禁止在南纬40—45度、西经10度到东经20度的海域作业。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做好船位监测预警工作。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渔船须立即提醒其撤离,并向我部报告。

十四、渔船标识

金枪鱼渔船应按照国际金枪鱼组织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以及我部有关规定对渔船进行标识,并确保始终保持标识清晰,杜绝出现渔船无标识、错误标识、不完整标识以及涂改标识、标识模糊等情况。

上述有关国际金枪鱼组织养护和管理措施的详细内容可登陆国际金枪鱼组织官方网站及中国远洋渔业信息网查询,网址如下:

1.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ICCAT)

https://www.iccat.int/en/RecRes.asp

2.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

http://www.iotc.org/cmms

3.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

https://www.wcpfc.int/conservation-and-management-measures

4.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IATTC)

http://www.iattc.org/ResolutionsActiveENG.htm

5.中国远洋渔业信息网

www.cndwf.org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渔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