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2〕1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2〕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28 01:32:53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26
核心提示: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02-25 生效日期 2022-02-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适应“十四五”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更大力度激励全市上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进一步调整完善督查激励措施,以更大力度鼓励支持改革创新、真抓实干。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狠抓科技改革政策和措施落实落地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区,优先给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对上一年度技术合同额的绝对值和增速等绩效显著的区,给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推动“双创”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平台类项目建设,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海河产业基金等对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项目、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等国家级示范试点,优先支持建设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中心。(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对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智能制造专项资金、市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对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中予以加分,优先推荐申报质量强市示范城区,在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立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等制修订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六、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关键技术核心攻关专项,在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平台认定及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立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对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产业数字化、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网络与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对水务建设投资落实情况好、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区,在安排资金时予以支持。(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对外贸工作成效突出的区,纳入推荐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名单,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市商务局负责)

十、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和完成情况较好的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方面予以支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对预算执行、库款管理、资金统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预决算公开等财政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市财政利用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等给予奖励。(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工作成效突出的区,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该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设立专业化保险法人机构,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结合区域实际开展产品和业务创新;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中,优先考虑在该区域设立区级中小企业培育平台。对入选年度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的团队,给予一次性研发补助。(市金融局牵头,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工作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在再贷款资金申请、再贴现办理、黄金业务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在金融债券审批、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等业务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开展资本项下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等方面优先考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十四、对推动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企业登记注册新政策先行先试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突出的区,优先评定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重点领域监管等试点地区。(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十五、对耕地保护工作突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比例低且用地需求量大的区,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结合本市“增存挂钩”完成情况,按照自然资源部的奖励标准给予适当指标奖励。(市规划资源局负责)

十六、对按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主动加大建设投入、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建设质量和管护成效突出的区,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结果,在后续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上给予支持。(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对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后续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效突出的区,在安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效突出的区,在安排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时予以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对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成效突出、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质量水平高的区,在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市级全域旅游示范镇(街)、市级旅游休闲街区、市级旅游度假区、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动漫企业认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二十、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市级节能专项资金时,对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大项目、好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其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开展先行先试;在全市推广其典型经验做法及工作亮点成效,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争取在全国推广。(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一、对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区,按照《天津市河(湖)长制考核奖补办法》进行奖励。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经第三方评估成绩排在全市前三位的区,在涉及林业项目、工作典型案例和先进评选方面优先推荐。(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突出,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成效突出的职业学校,在安排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建设项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市教委负责)

二十三、对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真抓实干、主动作为,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并在重点改革领域和关键环节成效明显、考核评价优秀的区和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由市财政统筹中央和市级资金给予奖励支持。(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对承接本市医保服务窗口示范点、医保基层服务示范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示范点建设,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加强基层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安排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对完善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兜底保障和普惠型养老服务成效突出的区,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推进国家试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评为国家级试点或获得国家级示范表彰的区,除中央专项补助外,市财政按政策规定再给予一定金额的转移支付补助。(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对获得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表扬的单位,在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督查激励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有关部门参与,统筹做好组织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向国家部委请示对接,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服务指导等工作,确保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全面规范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精准客观评价工作,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按照中央及本市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加强统筹整合,改进考评方法,优化操作流程,避免增加基层负担;用好典型引路,总结推广经验,用好用足激励政策,进一步营造互学互鉴、竞相发展的良好氛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9号)停止执行。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docx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3日

 地区: 天津 
 标签: 资金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55) 法规动态 (2749)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