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统一规范建设,经研究,决定将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和行业方法中电力、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进行调整。采用相关行业方法(详见附件),核算使用外购电力、热力所导致的排放时,电力排放因子缺省值由7.88 t CO2/ 104kWh调整为4.2t CO2/ 104kWh,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由0.11 t CO2/GJ调整为0.06 t CO2/GJ。
今后本市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涉及的历史碳排放数据确定、碳排放报告、核查、审定等相关工作,均按照最新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进行调整、核算。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1日
附件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相关行业方法和调整内容
序号 | 文件名称 | 调整内容 |
1 |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0号) | 表A-2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2 | 上海市电力、热力生产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1号) | 表A-2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3 | 上海市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2号) | 表A-2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4 | 上海市化工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3号) | 表A-15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5 | 上海市有色金属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4号) | 表A-4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6 | 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5号) | 表A-6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7 | 上海市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6号) | 表A-7 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8 | 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8号) | 表A-1 外购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 |
9 | 上海市运输站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沪发改环资〔2012〕1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