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川农函〔2022〕72号)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川农函〔2022〕7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1 16:44:55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745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农办牧〔202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川农函〔2022〕72号
发布日期 2022-02-11 生效日期 2022-0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兽药监察所:

为切实做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农办牧〔202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全省16个市(州),实行定点监测和随机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包括涉及我省的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部分省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长期定点监测的养殖场和成都地区的动物医院。同时,对屠宰场和省级“星级现代农业园区”内的养殖场进行随机监测。

二、监测时间

2月-9月进行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10月-11月进行动物源细菌药物敏感性实验和数据上报工作。

三、监测项目和数量

细菌监测种类包括大肠杆菌、肠球菌(屎肠球菌和粪肠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弯曲杆菌,分离鉴定细菌不少于550株,其中大肠杆菌不少于225株(宠物源不少于25株)、肠球菌不少于225株(宠物源不少于25株)、沙门氏菌或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少于50株、弯曲杆菌不少于50株。同时,按农业农村部要求完成各菌株对相关兽用抗菌药的耐药性监测。各市(州)采样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

四、监测要求

为保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采样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采样和监测单位需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养鸡场、养猪场、奶牛场等)、屠宰场和动物医院中抽取;根据采样点规模,每个采样点采取30~50份样本。采集泄殖腔、直肠拭子做大肠杆菌、肠球菌和沙门氏菌分离;采集新鲜牛奶做金黄色葡萄球菌分离;采集盲肠样本做弯曲杆菌分离;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进行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按要求认真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采样动物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调查(预防用药和治疗用药)和采集样品的统计,据实填写《采样记录表》(附件2)。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开填写采样表。若因样品的细菌分离率等因素,未能在附件1中指定的采样点分离出监测任务规定的菌株数,将视情况追加样品采集数量。

(三)大肠杆菌、肠球菌(屎肠球菌和粪肠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弯曲杆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或参照相关国际标准执行。

(四)采用选择性培养基,定向做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弯曲杆菌分离,用生化试验、PCR技术、血清学方法或微生物质谱对分离物进行鉴定。分离到的菌株在-20℃以下加甘油保护剂冷冻保存或用其它合适方法自行保存,沙门氏菌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血清型鉴定后保存。

(五)进行药敏试验时应使用经过质量认证的检测板,并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测。

五、工作要求

(一)省兽药监察所负责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填报。

(二)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测计划的组织实施,协同省兽药监察所进行抽样工作。

(三)省兽药监察所应把采样情况和药物敏感性检测结果及时填入采样记录表和药物敏感性检测结果统计表(附件4),并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分析研判等情况报我厅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地在监测工作中有关技术问题请与省兽药监察所联系。

联系人:厅饲料兽药处 官艳丽028-85593957

省兽药监察所 陆强028-85587465

   附件:

1.四川省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2.采样记录表

3.敏感性检测结果统计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