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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2年云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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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1 01:16:29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56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兽药质量,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2〕1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2022年云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2-10 生效日期 2022-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切实加强兽药产品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兽药质量,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2〕1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2022年云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部级跟踪检验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任务;组织对省级监督抽检的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省级监督抽检和假劣兽药查处情况。各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本辖区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承担本计划抽样工作。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和昆明、曲靖、红河、大理、昭通、楚雄、保山、文山等8个州(市)兽药检测机构承担本计划检验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实施抽样、检验分离管理制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配合做好不合格产品(企业/经营户)的后续处理工作,要对各州、市兽药的抽样进行指导,给予抽样单位在兽药可追溯、二维码查寻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省兽药饲料检测所要给予各检测机构在检测参数、标准品方面提供支持和指导。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特别是要掌握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有效期、样品基数等基本知识,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劣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兽药经营企业不按GSP管理和不使用兽药可追溯系统的要依法处理,其经营产品的覆盖率必须达到100%,若3个月内仍未达标的严格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各地要加大跨区域假劣兽药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履行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确认等要求,加强与相关农业农村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五)加强经费保障。各州(市)开展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联系人: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杨锦华;电话:0871-63116830(兼传真);电子信箱:ynsnynctxmsyc@163.com

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谭梅;电话:18669074674;电子信箱:ynsysls@163.com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钱朝海;电话:13708878487;电子信箱:924612559@qq.com

附件:   2022年云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拟稿人:杨锦华 审核人:刘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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