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市监发〔2021〕8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市监发〔202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13 09:37:19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09
核心提示: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按照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有序推进。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市监发〔2021〕8号
发布日期 2021-05-13 生效日期 2021-05-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风险分级管理系列文件要求,强化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省局制定了《山东省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

山东省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等系列决策部署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更好地在全省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关于风险分级管理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按照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有序推进。

2021年11月底以前,完成全省持证餐饮服务提供者初次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等级评定及检查频次标准

(一)风险等级分类

餐饮服务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二)风险分值构成

餐饮服务风险等级采用百分制评定计分。风险等级总分100分,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总分60分。风险等级得分为静态风险分值与动态风险分值之和,得分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确定表》和《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详见附件1~3。

(三)风险等级评定

1.A级风险:风险等级得分为0—30(含)分;

2.B级风险:风险等级得分为30—45(含)分;

3.C级风险:风险等级得分为45—60(含)分;

4.D级风险:风险等级得分为60分以上。

学校(幼儿园)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直接确定为D级风险。

(四)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1.A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2.B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3.C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4.D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双随机”工作中已经被抽查的,视为已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合并计算次数。

(五)评定方式

按照静态、动态风险因素开展评查打分,最后综合计分,确定等级。可以由监管部门直接评定,或委托第三方评定,也可以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附件要求,先行自查自评,监管部门逐项核实后,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方式进行。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5月上旬,梳理总结前期试点经验成果,修改《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确定表》,优化工作流程,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开发建设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系统,为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

(二)动员培训。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现场交流等多种形式,5月中旬省局完成对市、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风险分级管理培训,确保评定工作科学、规范、统一、高效。各市、县将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列入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全面推开。采取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办法,以4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系统餐饮服务提供者数量为统计基数。6月30日前完成全省 30%的持证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初次评定。10月30日前完成全省存量持证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初次评定。11月30日前,完成5月1日后新增持证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初次评定。11月30日后,转入动态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将现场评查与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既要认真开展评查打分,也要将餐饮服务提供者检查结果、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并签字确认,指导督促其改进和提高,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规范首次评定。各地要利用省局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系统开展风险等级评定,使用自建系统的,要保障数据实时对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再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并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在经营状态的,应重新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对新开办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查,评定风险等级。

(三)加强结果运用。各地要依据餐饮服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中确定重点单位及产品。要将餐饮服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要根据当年餐饮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等情况,对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四)强化督导推进。各市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推进措施,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加强对辖区的督导指导,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认真组织对评定的A、B级单位和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保证工作落实到位。省局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风险分级管理的,及时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地请分别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上季度的《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省局。11月30日前,报送年度总结。年度总结应包括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等。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确定表.docx

   2.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docx

   3.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docx

   4.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