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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沪环综〔202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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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04 09:10:56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4044
核心提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是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精细化管控水平、体现城市现代化治理软实力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提升人民满意度和幸福感的主要阵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0〕32号)和《关于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1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环综〔2021〕269号
发布日期 2021-12-31 生效日期 2021-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是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精细化管控水平、体现城市现代化治理软实力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提升人民满意度和幸福感的主要阵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0〕32号)和《关于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1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 30 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抓环保、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主线,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推进本市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精细化建设,推动产业园区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管理责任体系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区两级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产业园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综合协调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

依法具有相关行政监管职责的管理机构按法定职责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强化园区内生态环境日常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分管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应设立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积极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

产业园区原则上由所在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具有相关行政监管职责的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日常监管。

三、落实源头引导机制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重点保护工作等相关要求,落实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科学谋划产业定位、产业规模及产业布局,推动产业不断集聚和上下游联动发展。

(二)强化源头环境准入

坚持优化营商环境和守住生态环境底线并举。以重点管控单元边界作为产业园区项目环保准入边界,产业园区的边界调整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相衔接,并落实到“三线一单”重点管控单元的动态调整。园区在规划建设、园区招商、项目审批阶段,应按照本市“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提出的要求,严格落实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边界,优先发展工艺水平高、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低的高端制造业。对本市具有重要配套功能、强基固链支撑作用的产业跨前服务。

(三)强化“三线一单”及规划环评要求落实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三线一单”及规划环评提出的措施要求。加强部门协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园区“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对“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措施落实到位的产业园区,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支持规划产业区块外优质项目按照认定程序实施准入。

(四)扩大联动政策覆盖范围

支持五个新城、特色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研究制定配套环评联动改革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项目落地。试点推进产业园区外四至边界清晰、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齐备、规划落地的零星工业用地开展规划环评。

四、完善环境基础设施

(一)完善污水收集处理体系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坚持“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原则,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并落实有效防渗措施,园区内所有污废水妥善收集、有效处理。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建设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化工等特殊工业污水可探索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统筹推进废水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建立企业间点对点用水系统,推动园区企业间梯度利用,提供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加强雨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定期更新园区雨污水管网图,鼓励建设地上明管。鼓励产业园区建设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或应急暂存池,以及拦截、导流、降污、隔离等环境风险防控设施。

(二)提升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水平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生产过程耦合和多联产,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各区和园区结合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理处置去向等情况,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进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升,逐步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智能化可追溯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内工业固体废物全程管控。

五、提升系统监管水平

(一)健全生态环境监控体系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园区应按照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结合产业特点,定期开展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健全在线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污染溯源体系。化工园区或VOCs排放量较大的园区,应采用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化工类和金属类产业园区应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园区应督促园内企业落实自行监测责任,依法依规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二)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园区环境风险评估,编制、修订园区环境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园区应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环境应急队伍,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合园区生态环境监控体系建设,建立环境应急平台,实现企业、园区、所在地政府互联互通、应急联动。园区应督促园内企业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园区应督促新化学物质登记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六、提高服务引导能力

(一)开展环保培训与交流

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对园区和入驻企业生态环境相关管理人员开展生态环境法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开展企业典型生态环境问题和违法案例解析。鼓励园区通过搭建技术交流平台、引进技术专家资源、宣传行业优秀案例等方式,提升企业环保意识与实践水平。

(二)优化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

鼓励园区择优聘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提供“环保管家”服务,协助园区开展企业排查整改、环境基础设施运营、信息平台建设、制度建设、培训宣传等工作,提升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一)实施园区低碳和循环化改造

围绕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要求,践行绿色低碳理念,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鼓励园区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制定园区低碳发展行动计划,推进入驻企业及园区公共领域低碳改造,倡导企业和员工低碳实践。有条件的园区应积极建设新能源建筑与交通设施,推广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积极创建低碳(零碳)示范园,培育低碳新业态,逐步提升绿色影响力,有序推动园区实现双碳目标,有条件的开展近零示范。积极开展绿化建设,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行动,构建园区内外循环产业链,提高园区资源产出率和综合竞争力,推进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优化水资源梯级利用、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

(二)推进园区企业清洁生产

园区应督促企业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与方案实施,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绿色替代和减排,实现污染源头减量和降碳增效。鼓励园区牵头组织和协调清洁生产相关培训,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创造条件推荐和普及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

(三)开展机制创新和示范

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环保领跑者、绿色制造体系、绿色供应链、绿色金融、合同能源管理等机制创新,提升绿色发展水平。鼓励园区按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园区、产业园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示范、第三方环保服务试点示范等相关要求,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深度融合。

八、落实协调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协调、责任追究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共同推动产业园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与生态创建等工作;共同推进产业园区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企业,压减低技术劳动密集型、低端加工型、低效用地型等一般制造业企业;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差异化监督执法,将企业环境信用纳入环保监管体系,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以及列入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完成调整后腾出空间、低效企业等加强日常监管。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情况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力、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园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区域限批、责令整改、撤销荣誉、公开通报等,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总结评估、经验推广

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围绕“减污、降碳、赋能、升级”的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主线,总结园区在生态环境管理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制度创新、模式创建、平台搭建和政策创新等方面经验,着重培育、挖掘一批具有突出特色亮点的实践案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先进经验做法,推动全市各产业园区绿色低碳转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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