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2021年第114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2021年第114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8 10:16:14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324
核心提示:2021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114号)发布,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有关要求。

2021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114号)发布,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有关要求。

一、发布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了保持对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延续性,海关总署专门发布此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重申了输华乳品卫生证书要求。

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上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证书中的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延续保留输华乳品随附检测报告的要求。

1.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2.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在海关总署食品局网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的“信息服务——检验检疫要求”栏目中查询)。

3.检测报告上应有产品批次信息,且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三)整合了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乳品的清单。

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检疫审批。

将《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53号)和《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中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乳品的清单进行了整合。

检疫审批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确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四)更新了进口乳品的定义。

按照已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公告,本公告在列举乳制品名称时,新增了“酪蛋白”、“乳矿物盐”和“乳蛋白”,明确了相关产品在进口时按照乳品实施检验检疫。

三、惠民利民举措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可以按照《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的规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进口乳品检测报告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已向海关提供检测报告。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检测报告。

四、友情提示

输华乳品进口商进口时需要事先确认输华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已获海关总署注册。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注册地址和注册产品等信息已在海关总署官网对外公布。(在海关总署食品局网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的“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栏目中查询)

 地区: 中国
 标签: 检验检疫 乳品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