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8 09:16:25  来源: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768
核心提示:“附则”明确《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办法》施行的同时废止《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粤粮调〔2018〕6号)。

2021年12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粮食和储备局印发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15日,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开始施行,企业粮食收购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并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上述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粮食和储备局制定出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4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明确了备案的具体要求。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粮食前或者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称受理机构)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粮食收购企业申报备案可采取现场办理,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等方式开展。受理机构收到备案表后,属《办法》规定备案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凭证。

第三部分“信息报告”明确了对粮食收购企业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报告要求。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四部分“附则”明确《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办法》施行的同时废止《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粤粮调〔2018〕6号)。
关联法规: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