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及冬奥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及冬奥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7 16:03:42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42
核心提示:2022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临近,北京冬奥会将于2月4日至20日举办。为切实做好“两节”和冬奥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2-27 生效日期 2021-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

2022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临近,北京冬奥会将于2月4日至20日举办。为切实做好“两节”和冬奥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监管责任。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举办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赛会服务保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随着冬奥会临近,叠加元旦、春节两节将至,农产品消费逐步进入旺盛阶段,质量安全问题易发高发,农业农村部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各地要把“两节”和冬奥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摆在当前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二、深化“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通过日常巡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一步加大豇豆、韭菜等整治重点品种的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常规药物残留超标、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间隔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整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形成执法办案的强大声势,提升监管执法威慑力。

三、加快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快推进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和公示公开,健全乡村两级网格员队伍,做到涉农乡镇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录,逐一落实监管责任人,做到商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健全网格员岗位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依法履职,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高诚信自律意识,主动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快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引导商品化农产品生产主体尽快使用新版制式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应开尽开、常态化开具。督促生产主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控措施,在开展委托检测或自我检测的基础上,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达标开证,杜绝随意开证。指导纳入农产品“身份证”管理的企业,尽快完成新制式电子合格证备案,统一标识、规范赋证。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对接,推动承诺合格证市场查验,做到“带证上市、入市必查”。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宣传推广,不断扩大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社会影响力和消费者认可度。

五、加强农资打假和宣传培训。聚焦种子、农药、肥料等主要农资,持续加大农资打假工作力度,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套牌生产、侵权假冒、非法添加、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违法行为,保障农民用种用药用肥安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宣传培训,提高基层监管队伍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强化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自律管控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认知、健康消费,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应急值守和舆情监控。落实应急值守和舆情监控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值班,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对网络谣言或恶意炒作,要主动发声、加强科普,尽可能降低负面影响。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线索。对在当班值守和舆情监控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依法依程序快速响应、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散和蔓延,确保生产经营秩序稳定。

请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2月25日前,将“两节”及冬奥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报至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蒋成;电话:0731-84432199;邮箱:hnncpzjc@163.com。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