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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舟政发〔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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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1 01:25:53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39
核心提示:现将《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舟政发〔2021〕29号
发布日期 2021-12-20 生效日期 2021-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平安舟山建设,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舟山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高公众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发的危害。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履行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和集中统一、高效权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的应急管理机制。

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做好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鼓励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研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抵御各类风险的综合防范能力。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采取鼓励措施和市场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形成政府、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坚持效率优先,信息报送及时,跟踪研判科学,决策预警精准,应对处置迅速,最大程度降低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加强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学技术,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2 分级应对

2.1 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洪涝台旱、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农林作物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海上溢油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等。

2.2 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特别严重,对多个地区或全市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严重,对某地区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严重,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轻,仅对局部较小范围内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各类突发事件的量化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3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2.4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响应。当超出事发地政府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响应分级一般按以下对应层次实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市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领导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赴事发地,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市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并同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在省支援抵达同时,移交指挥权,根据要求继续做好应急工作。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级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解决全市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统筹各类应急救援资源,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2 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专项指挥机构组成由各专项预案确定。市领导按照分工担任各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成员由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综合工作由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见附件1)

3.3 工作机构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应对突发事件市级有关单位职责参见附件2)

3.4 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现场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信息发布、基础设施保障、通信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机构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3.5 专家组

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防范应对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为风险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注重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应急专家组,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6 县(区)、功能区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 风险防控

4.1 风险识别

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主要参考。

4.2 风险提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开展风险研判并作出防范提示。

(1)组织风险研判。各有关部门应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会商,研判本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并向市专项指挥机构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市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综合会商研判,提出综合研判成果。

(2)梳理风险清单和管控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系统)风险隐患逐条梳理,列出风险隐患清单,并对照风险隐患清单逐条提出管控措施,明确管控要求,报送市专项指挥机构。

(3)开展风险提示。市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市级有关部门报送的风险清单,汇总形成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风险提示单,统一发送至有关地区。

4.3 风险管控

(1)健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完善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风险排查、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排查各类风险,依托数字化平台建立风险信息库,加强实时监控和趋势分析研判,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风险的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对下一年度该类突发事件风险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预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2)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制和重大风险隐患报告制,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底线措施,全面彻底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建立健全乡村公共卫生管理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对影响范围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治本措施,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3)强化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和公共卫生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和公共卫生风险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加强社会治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绘制风险图。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加密监测网点,完善监测网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结合基层治理四平台,加强突发事件风险因素监测。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建设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2 预警

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综合运用各类传播渠道,发挥基层网格作用,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综合预警区域和等级,绘制动态风险等级图,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接到报警信息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过审批后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经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结合区域风险图组织综合研判,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期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⑥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装备,及时开放应急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发挥人员转移“安全码”作用,确保受影响人员应转尽转,及时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会商研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

6 应对处置

6.1 信息报告

(1)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创新基层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地质灾害群测群访员、水库巡查员、海岸巡查员、气象协理员、全科网格员、社区医生等资源,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充分发挥风险防控平台作用,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灾情疫情第一时间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灾害信息员、基层网格员、社区医生和有关学校、医院、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信息后,要及时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严格遵守“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紧急信息报送的时限规定,情况紧急的可以越级上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4)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初判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6)加快信息报送速度,首报信息内容应简明扼要,因事件情况复杂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的,可先报初步情况,再跟进续报进展情况。可通过各类渠道直接发送现场视频、图片、图像等信息内容,实现信息第一时间报送和多维度分析判断。

(7)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8)各级应急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

6.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接到报告后,迅速核实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级以下地方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原则分别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政府可报请省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应急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指挥机构要汇总现场救援处置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协同联动。军队和武警应急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调度指挥。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视情启动跨区域增援调度机制,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6.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保障救援所需药品的供应与质量安全。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调运储备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保护重要目标。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维护社会稳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其他措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6.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进行。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务院或国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省政府或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执行。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市县两级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正确引导舆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6.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市内部分地区或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6.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7 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7.2 恢复重建

按照“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发改、财政、公安、交通、民航、通信、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市级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需要省级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7.3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准备与支持

8.1 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国家队、主力军。各级政府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由单一灭火救援向全灾种综合救援转变。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应急、网信、经信、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文广旅体、卫健、市场监管、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优化专业应急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3)军队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完善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机制。完善军地间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信息通报制度。

(4)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街道)应急队伍建设,发展地质灾害员、水库巡查员、气象协理员、全科网格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社会应急队伍的培育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指挥协调机制和补偿补助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各类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8.2 资金保障

(1)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工作等资金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3)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市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8.3 物资保障

健全应急物资管理体制机制,优化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布局,建设综合性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快应急产业发展,建立储备充足、反应迅速、抗冲击能力强的应急物流网络,健全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加强分工合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建立国家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8.4 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完善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急救专家库和建设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储备医疗耗材和药品,必要时协调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全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受灾地区所需药品质量监管,必要时应组织动员社会企业向受灾地区提供救援所需医药物资。

8.5 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措施。

8.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港航、海事、航空、邮政管理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航空、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执行任务的应急车辆凭“安全码”优先放行、免费通行。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确保受灾时交通运输安全畅通。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8.7 通信保障

(1)市通发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修复加固通信基础设施,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2)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通信资源的统筹规划和整合共享,实现有线、卫星和无线通信网融合互通,构建空天地一体、全域覆盖的应急通信网,不断提升“断网断电断路”等极端复杂条件下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8.8 公共设施保障

(1)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2)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8.9 科技支撑

(1)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与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四平台”互联互通的省、市、县(区)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上一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3)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市、县(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快建设“数据共享、应用协同、场景可视、精准管控、指挥高效”的自然灾害及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平台,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有效提升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8.10 跨区域合作

建立健全市内外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区域交流合作,实现应急预案衔接、应急资源共享、应急能力互补。做好重要活动和重大会议期间的信息通报、联动响应工作。逐步实现在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预案、应急专家及应急培训基地等方面的共享共用。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体系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9.1.1 预案分类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9.1.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遂行具体任务,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制定的工作方案。

9.2 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应急预案编制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完成前,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对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并加以完善。

(3)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9.3 预案审批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推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重点加强各级各类指挥机构、信息报送、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协调机制等应急准备工作的衔接。

(2)总体应急预案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3)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制定,报送县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大型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组织编制,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印发,报所属地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7)重大基础设施应急预案由业主单位组织编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8)跨区域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政府与相邻同级政府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由相关县级以上政府共同审批签发,报共同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相邻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跨区域应急预案,各自分别报上一级政府相应部门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4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定期组织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9.5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9.6 宣传与培训

(1)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9.7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起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同时推进预案的数字化建设,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30日印发的《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政发〔2005〕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

2.应对突发事件市级有关单位职责

附件1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

序号

类别

预案名称

牵头部门

1

舟山市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

市应急局

2

舟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应急局

3

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市应急局

4

舟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应急局

5

舟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应急局

6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市经信局

7

舟山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市农业农村局

8

舟山市处置水利工程险情应急预案

市水利局

9

舟山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市资源规划局

10

舟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

11

舟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12

舟山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13

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舟山海事局

14

舟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应急局

15

舟山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市城管局

16

舟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市水利局

17

舟山市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市水利局

18

舟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19

舟山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住建局

20

舟山市旅游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市文广旅体局

21

舟山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市消防支队

22

舟山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普陀山机场

23

舟山跨海大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大桥管理中心

24

舟山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港航和口岸局

25

舟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26

舟山市海上溢油应急预案

舟山海事局

27

舟山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

28

舟山市海上保税油供油项目事故应急预案

舟山海事局

29

舟山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市发改委

30

舟山市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市发改委

31

舟山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舟山海事局

32

舟山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33

舟山市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市场监管局

34

舟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市场监管局

35

舟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农业农村局

36

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健委

37

舟山市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健委

38

舟山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市发改委

39

舟山市及市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市商务局

40

舟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外办

41

舟山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金融办

42

舟山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委政法委

43

舟山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44

舟山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45

舟山市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预案

市民宗局

46

舟山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47

舟山市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48

舟山市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台办

49

舟山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市委网信办

50

舟山市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市水利局

51

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市委宣传部

52

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

市人防办

53

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市卫健委

54

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市交通局

55

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市财政局

56

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市公安局

57

舟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商务局

58

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市科技局

附件2

应对突发事件市级有关单位职责

1.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监督的再监督”的定位,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2.市大数据局  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相关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和开放,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数据支撑。

3.市委宣传部  (市委网信办) 牵头负责舆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牵头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对;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调控工作。

4.市委统战部  参与海外涉及侨胞事件应对处置;负责统筹海外侨胞救灾捐赠工作。

5.市委政法委  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统筹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6.市发改委  组织拟订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年度计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牵头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年度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督;牵头统筹协调灾后重建的重要事项,提出灾后重建总体安排;指导做好受损能源设施抢修,负责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牵头负责全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主管全市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7.市经信局  负责工业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级医药(不包含医疗机构医疗物资储备)和食盐的储备管理工作。

8.市教育局  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9.市科技局  负责围绕防灾减灾救灾共性关键技术和应急监测、防护及救援装备等组织实施科研攻关。

10.市公安局  牵头负责恐怖袭击案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应对处置;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11.市民政局  指导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救助工作;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2.市财政局  负责协调落实应急保障资金,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13.市人社局  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14.市资源规划局  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测绘保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15.市生态环境局  牵头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16.市住建局  牵头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对处置;参与灾后重建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7.市交通局  指导公路、水路客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协调解决灾区受损公路抢修,保持道路畅通;按规定协调重要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

18.市水利局  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19.市农业农村局  牵头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应对处置;牵头负责动物疫情应对处置;负责灾区种苗供应、冷热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

20.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事发地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掌握商贸流通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事发地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省调拨救灾物资、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负责救灾物资调出供应。

21.市文广旅体局  负责协调指导相关部门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负责指导旅游景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领域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工作。

22.市卫健委  牵头负责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属地医疗机构实施灾区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灾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3.市应急局  牵头负责自然灾害、地震灾害应对处置;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预警、震情跟踪与分析研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参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承担市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灾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组织重特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24.市外办  牵头负责涉外事件应对处置;参与涉及国际救援事务。

25.市市场监管局  牵头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处置;负责灾区药品质量监管工作,协同做好灾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参与受灾地区医药产业重建工作;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疫苗等市场监管事件应对处置;依法加强灾区市场食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保障食品、产品质量安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稳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6.市金融办  负责建立健全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

27.市统计局  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28.市人防办  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命令,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29.市城管局  负责全市城市市政公用、城区河道、防涝排水、城镇燃气、户外广告、园林绿化养护、城市公园管理、垃圾处理、公共自行车、污水处理和路灯管理等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0.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全市水产捕捞、养殖、远洋渔业、新兴渔业产业发展等渔业生产安全和海上渔船事故抢险救助;负责组织开展海洋渔业资源环境调查与监测,组织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和监督渔业污染、水产健康养殖、水产养殖污染、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事故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产安全和海上渔船事故抢险救助。

31.市港航和口岸局  负责指导水运建设市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水运工程(不含陆岛交通码头)的安全生产和事故应对;负责港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船舶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的紧急运输。

32.市大桥管理中心  牵头负责舟山跨海大桥突发事故的应对处置;协助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放行。

33.市红十字会  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34.舟山海事局  负责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监督指导海上船舶防台工作;组织开展海上搜救;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演练;牵头开展海上溢油、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5.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引导金融机构为抢险救援、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支持。

36.舟山银保监分局  督促保险公司做好防灾防损及保险理赔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保险科普宣传工作;指导辖区内银行机构对灾后救援和恢复生产提供综合金融支持。

37.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应对处置;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38.市无管局  负责应急频率保护,做好灾区无线电监测保障工作。

39.市消防支队  负责组织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40.市电力局  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41.市通发办  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应急通信以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信息通信业应急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42.普陀山机场  监督、指导辖区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按授权参与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事故调查;组织协调辖区重点抗灾救灾物资航空运输保障;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民航单位加强民航应急工作。

43.电信、移动、联通舟山分公司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通讯保障,确保应急救援信息联络畅通。

44.市自来水公司  负责组织指挥灾区供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保障灾区安全、均衡供水。

45.中石化舟山分公司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源保障。

46.舟山警备区  负责组织指挥民兵等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应市政府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专项指挥机构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7.武警舟山支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地区: 舟山市 
 标签: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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