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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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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7 09:10:4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325
核心提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已通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重要配套制度,《认证标准》修订工作是海关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着力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从顺应市场主体发展需要出发,进一步夯实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基础的重要举措。为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修订的背景情况、重点变化,现就《认证标准》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已通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重要配套制度,《认证标准》修订工作是海关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着力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从顺应市场主体发展需要出发,进一步夯实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基础的重要举措。为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修订的背景情况、重点变化,现就《认证标准》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一、延续“1+N”认证标准体系

根据《信用办法》规定,删去一般认证企业标准,保留“通用标准+单项标准”的框架体系,即高级认证企业要同时符合通用标准以及与自身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单项标准,保持了企业认证标准体系的连续性。广大进出口企业可以继续按照认证标准,不断改进提升。

二、优化调整财务认证标准

将原“综合财务状况”标准修改为“资产负债率”标准,标准内容调整为“无连续3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如高级认证企业仅有单个年度或者3年内仅有2个年度资产负债率超标的,将不会影响信用等级。此项标准调整给予企业更多宽容度,是在当前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背景下对企业的支持和帮扶。

三、适当放宽行政处罚限额

针对关检机构改革后,海关监管适用的法律法规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次数以及处罚金额相应增加的情况,适当调整了部分类型企业的守法规范标准。比如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调整至“5万元”,累计处罚金额调整至“10万元”,对企业提升了“容错空间”。

四、增设正向激励标准

此次修订新增了加分项,对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样本企业经海关确认达到1年内填报问卷及时率在90%以上、问卷答案与出口增速的吻合度在0.3以上,或者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样本企业、其他统计专项调查样本企业经海关确认达到1年内填报问卷及时率和复核准确率在90%以上的,将在认证时给予企业加2分(最多2分,不重复加分),目的是鼓励更多的进出口企业参与统计样本调查工作,提升海关统计工作质量效益,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科学制定贸易政策措施发挥作用。

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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