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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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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7 09:19:44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20
核心提示:为加强全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升我省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字〔2021〕114号
发布日期 2021-10-26 生效日期 2021-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11-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升我省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的,各类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含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队伍)除外。

第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健全组织机构、严格队伍管理、加强实战训练、落实值班备勤、编制处置方案、配齐装备物资,做到训练有素、令行禁止、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研究解决队伍能力建设、运行保障,以及装备和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应急力量统筹,强化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就近就便应急处置,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由单一灾种向多灾种转变。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的制定,协调解决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运行、大型和关键装备配备和运维、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和救援消耗补偿,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协调解决救援员特殊岗位待遇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按照政府补助、分级负担、组建单位(即依托建立的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下同)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保障机制,保障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经费。鼓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创新运行机制,实施市场化运营服务。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推进、分级负责、专常兼备、保障有力”的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依托有关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应急资源,分专业、分类型、分区域建设省、市、县三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整合辖区内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源,设立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设立和调整情况,或指定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公布。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设立或调整需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应急厅公布。

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可同时被省、市、县三级认定为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据风险特点和救援任务需求,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城市安全及港口、山岳、交通、隧道、海洋渔业、海上搜救、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源。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专业应急救援或技术服务支撑队伍建设。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海事、电力、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任务和行业特点,指导推进行业领域内专业应急救援或技术服务支撑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组建单位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机构设置、营房场地、装备器材、经费投入,满足日常运行、人员开支和常备装备配备、运维等;为应急救援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其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支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保障队员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期间的工资、奖金、医疗、抚恤、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采购或租用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设施、场所,可在应急备勤和救援活动中,调配给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免费使用。

第十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装备器材库房和训练场所,建立资产管理制度,配齐装备器材和通信设备,指定专人维护保养,确保装备器材完好和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管理,将队伍建立、变更、合并、撤销及负责人调整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培养、装备建设、预案演练、专家指导、救援员注册登记等提供支撑保障。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将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统一指挥调度体系,提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社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协同作战能力。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其他救援力量开展培训交流、联防联训、比武竞赛、联合演练、达标考核等活动。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没有救援队伍的高危企业提供预案编修、应急处置展示等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规范队伍管理,严格按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范标准进行达标建设;保持队伍稳定,强化实训演练,保持装备完好;服从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性消防队伍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努力完成救援任务。

第十八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落实值班备勤要求,实行值班队长带班、值班员值班、应急救援人员备勤制度,落实值班备勤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在汛期、森林防火期、灾害事故多发期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等敏感时期,或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准备,按要求前置备勤力量。

第十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对应急救援业务工作全面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长应具有所属行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业经历,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从业经历,人选要征询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应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热爱应急救援事业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退役军人、接受过应急培训或参与过应急救援工作者优先。鼓励应急救援人员一专多能。省应急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队伍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年度训练计划,落实训练大纲要求,加强以救援技能、装备操作和战术技术运用为重点的培训演练。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行动方案,按要求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应急救援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队员应接受应急管理、应急现场人员紧急救护、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基础知识、应急救援装备使用、案例分析及实操练习、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培训,每年不少于48学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每年定期开展队员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达标考核和技能竞赛,对业务突出、考核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情节严重的,取消省、市、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优抚保障政策,增强职业荣誉感,提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比武竞赛、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个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参加高危专业项目竞赛、演练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烈士评定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二十五条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的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机制要求,对辖区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指令,指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力量前置、值班备勤、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及联演联训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指挥调度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下达口头调度指令,事后补办书面指令。组建单位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单位或协议服务单位应急救援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同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地震、汛期等特殊时期,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须经省应急厅同意。

第二十六条 需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逐级报请有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调度;情况紧急的,有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可直接协调调度。

第二十七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及装备,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向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

第二十八条 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指令撤离现场并报告下达指令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于救援任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救援总结报调度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土地、应急装备、职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建立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制定救援补偿办法和流程,实行分级分类承担相关救援补偿费用。被救援单位确实无力支付救援费用的,由征用单位或事发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给予应急救援队伍必要的资金补偿。

抢险救援任务结束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如实统计所消耗的物资数量,被救援单位据此补偿物资消耗,并对抢险人员进行补助。

第三十条 应急救援过程中,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拨救援经费、调运应急装备物资,协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通信、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部门(单位)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省应急厅应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保障机制,落实应急救援车辆(装备)通行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创造通行条件,各交通道口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优先放行。铁路、民航等运输行业在高铁站、机场等场所设立救援人员优先通行通道。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落实救援装备、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免除投资回报率考核等经济政策。强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培养。按规定统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标志标识、救援服装、装备设施和专业车辆涂装,提振队伍归属感、职业荣誉感。对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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