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13 17:13:02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3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上海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2-13 生效日期 2021-1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上海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建设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贯彻落实五年来,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基本形成,各区、各部门多措并举、改革创新,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政府职能转变步伐进一步加快,深入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城市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立足上海实际,围绕落实国家战略、优化营商环境等,加强立法工作,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日益健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加强决策监督管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不断提升;完成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深化五大领域和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行政权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大力推进复议体制改革,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构建发布、解读、回应“三位一体”政务公开新格局;强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及时有效化解;完善普法工作体制机制,多举措提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能力,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持续提升;长三角区域法治协同取得新突破,一体化建设向纵深推进。科学制定和实施“十四五”时期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构筑新阶段发展战略优势、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不断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上海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科技赋能、推动治理数字化转型,不断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提高,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各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上海法治政府建设在全国实现率先突破,让法治名片更加闪亮,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着力构建现代治理体系,展现城市软实力的善治效能。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强化制定实施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严格编制管理,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提升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优化完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规范统一。探索权责清单与“三定”规定有机衔接,加强权责清单与各项改革协调联动。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等与权责清单的衔接。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我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常态化实施精准定向放权。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落实涉企经营许可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严格落实关于归并、减少资质资格许可事项要求,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推动更多行业“一证准营”,落实跨地互认通用要求。

(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基础制度建设,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优化联合抽查系统。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领域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完善信用激励、惩戒、修复等机制,推动各领域开展信用监管,全面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监管。

(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为依托,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强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市通办、就近能办。依托“中国上海”门户网站、“随申办”移动端、自助终端和线下办事窗口,实现线上线下集成融合、标准一致、渠道互补,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保持全国领先。优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业务流程,推进服务事项全程网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在线办理率、全程网办率和一次办成率,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更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市场主体事项向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个人事项向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集中。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探索创新综合窗口主动服务模式,推动实现申请人“信息免填报、材料免提交”、申请事项“一次咨询、一次办成”。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评判标准,夯实拓展“好差评”制度。实现政务服务评价、反馈、整改、监督闭环管理,方便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质量进行自愿自主评价。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政务服务充分兼顾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使用需求。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三、深化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八)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围绕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我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及时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府规章等。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城市更新、城市安全、食品药品、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立法,健全城市治理亟需的法律制度。加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立法研究,积极推进相关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健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制度规则。

(九)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论述,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推动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扩点提质。加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完善立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政府立法统筹、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起草机制、重要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组织起草机制。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健全完善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建立立法项目延期情况说明制度。

(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鼓励实施年度制定计划制度,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等制发程序。健全改革创新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和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创新采用网上巡查、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实施监督。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数字化转型。

四、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十一)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十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法规规章,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进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年度目录向社会公开。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深入开展风险评估,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严格落实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十三)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决策执行主体、执行目标、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全面落实决策承办单位按要求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对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跟踪检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调整程序,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行政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统筹设置行政执法职能,配置行政执法资源。深化落实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项要求。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大力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与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互联互通,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健全移送案件办理结果反馈机制。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十五)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群众关注度高、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优化重点领域执法力量配置,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不断完善违法行为发现和高效处置机制。依法实施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对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或者监管真空等情况,及时确定牵头部门,厘清监管责任,强化执法履职,防止监管不到位。对涉及面广、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主责部门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断优化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深化裁量基准实施,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和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评价标准。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十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积极推行智慧执法、精准执法、非现场执法等,加强信息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研究制定针对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加强新兴领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法文书说理。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六、强化重大战略法治保障,更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十八)保障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支持浦东新区打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相适应的法治政府,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率先突破。用足用好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梳理需求清单,依法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认真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的决定》,不断完善支持浦东新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法治保障体系。依法赋予浦东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进一步在经济调节、行政审批、规划制定、综合执法等方面对浦东新区加大放权力度。支持浦东新区开展综合性改革试点和制度型开放试点,探索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率先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和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支持浦东新区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支持浦东新区率先构建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统筹推进和有机衔接的治理体系,推进浦东全域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

(十九)发挥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试验田作用。聚焦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建立比较成熟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加强临港新片区立法保障,制定临港新片区条例,储备实施一批调法调规事项和浦东新区法规立法项目。深化临港新片区综合审批改革。探索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加强重点领域风险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场景应用。试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与维权援助机制,提供全生命周期知识产权服务。推进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引进一批境外知名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高端法律服务人才,打造法律服务集聚区。加快建设金融法治试验区,构建区域性金融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建立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涉外法律服务。构建具有临港新片区特色的“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管理架构。

(二十)推动长三角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加强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授权,保障履行法定职责,发挥属地政府主体作用,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共同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推进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深化长三角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探索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推进逐步统一相关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托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推动长三角区域行政复议机构统一案件审理标准。持续强化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法治协作,优化完善虹桥综合交通枢纽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化完善展品通关监管等创新政策,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强化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法治保障,实现区域政策制度制定、实施高效协同,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创走廊。

(二十一)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将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涉外服务专窗,为外商投资提供全生命周期便利服务。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制定修改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增强政策制定修改、实施透明度。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探索将小微企业纳入法律援助范畴。

七、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机制,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二十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健全完善我市应急管理领域法规规章。健全完善超大城市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联动处置、协调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和机制,规范审批、实施程序,明确救济途径。建立完善城市安全风险治理机制,研究制定市、区两级风险目录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及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城市运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切实增强城市安全风险治理能力。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制度化、规范化,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边界。

(二十三)提升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完善超大城市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统筹协调、分类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中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二十四)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构建统一领导、权责匹配、权威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制度。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后备定点医院整体转换机制和应急救治“预备役”制度,完善应急状态下医疗卫生机构动员响应、人员调集、征用腾空和区域联动机制。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社会治理机制,分区域分等级评估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依法实施分级分类防控。健全信息公开、媒体与互联网管理制度,提升舆情引导与处置能力。建立应急状态下应急药械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二十五)完善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推进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应急管理工作有机衔接和纵向贯通。完善产业园区、乡镇街道、村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居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更好发挥社区云作用。注重发挥“村规民约”“住户守则”等社会规范的引导作用。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

八、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六)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深化各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作用。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劳动人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新格局。

(二十七)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完善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

(二十八)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建立高效、便民、规范的行政复议办案规则,统一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二十九)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出庭应诉覆盖面和应诉水平。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多元调解联合中心作用,加强诉源治理。健全行政应诉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并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旁听、讲评“三合一”常态化、制度化。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九、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三十)形成监督合力。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我市监督体系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强化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三十一)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市、区两级政府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属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照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三十二)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市、区、乡镇街道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高评查质量。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与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三十三)深化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落实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三十四)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健全完善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判决等失信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指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十、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加快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三十五)深入推进数字化平台建设。围绕企业和群众实际需求,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范围,实现从市到居村网上政务全覆盖。做优做强“随申办”应用,拓展“随申码”应用场景,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加强政府数字化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和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继续加强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提升治理能力,加快研究构建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统筹推进和有机衔接的治理体系。践行“整体政府”服务理念,以数据为基础精准施策和科学治理,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加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共法律服务等系统建设,提升政府法治领域数字化效能。优化完善上海城市法规全书应用系统功能,进一步提升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便利度、准确度。

(三十六)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务数据采集质量,实现政务数据集中汇聚,加强数据治理。健全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依托市大数据中心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推动各部门、各区专用网络和信息系统整合融合,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工作机制协调顺畅。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大电子印章公共平台建设力度,推广在线身份认证技术。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健全完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三十七)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坚持全覆盖、强监管、高赋能原则,在2022年9月底前构建形成覆盖市、区、乡镇街道的综合执法系统,实现行政处罚案件全生命周期数据监管。推进行政执法系统向移动端延伸。建立执法事项与“互联网+监管”事项关联动态更新机制,实现“一网执法”与“互联网+监管”业务联动协同。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十一、加强党的领导,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三十八)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将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市、区两级党委以及乡镇街道党(工)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三十九)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全方位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实现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督察全覆盖。认真组织参加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好我市法治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基础。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区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重点抓好“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市、区两级政府定期开展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区两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和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必训内容。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十一)加强政府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市、区两级政府和各部门法治机构建设,做好人员力量、经费等保障工作。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持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严格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人员执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符合上海法治建设需求的行政立法人员、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行政复议人员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

(四十二)加强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强基导向,加强司法所建设,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发挥司法所在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区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进一步理顺条块职责关系。

(四十三)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推动党校(行政学院)、法学会、高校、科研院所及法学专家学者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鼓励、推动高等法学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充分发挥法治智库作用。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做好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本规划精神和要求,提出可执行、可操作的具体举措,加强与本区、本部门相关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的衔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规划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力度,压紧压实责任,抓好督察督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地区: 上海 
 标签: 规划 纲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