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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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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6 10:22:54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815
核心提示: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应急部1号令),取消应急管理部审批甲级资质、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的分级审批规定,将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统一交由省级监管部门审批,同时取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和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2021年9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部1号令,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规范安全评价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应急部1号令),取消应急管理部审批甲级资质、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的分级审批规定,将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统一交由省级监管部门审批,同时取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和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2021年9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部1号令,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省应急厅结合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细化实施措施。

二、起草和出台过程

文稿起草后,省应急厅征求了各州(市)应急局、省内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法律机构意见。2021年8月25日至9月15日,在省应急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按照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省应急厅2021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2021年11月16日印发了《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应急规〔2021〕2号)。

三、内容要点解读

《实施办法》共5章21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内容为《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监管部门、有关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资质认可。共5条。依据应急部1号令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有关要求,明确了有关资质认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认定、学科分类认定、专职技术人员认定、专家评审等工作的具体要求。主要是针对应急部1号令第六条关于申请有关资质应当具备的10个条件不够具体、不便于实际操作的实际,《实施办法》对固定资产认定范围、工作场所认定要求和期限、设施设备认定要求、过程控制体系和管理文件内容、从业人员工作经历和年限认定依据、机构网站公开内容、重大违法失信记录认定依据、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依据等8个方面进行具体明确,并对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认定、学科分类、设备配备条件、专职技术人员认定和专家评审等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技术服务。共3条。主要是明确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总体要求、项目告知方式和技术服务规范。一是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补充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要求。二是从监管实际出发,要求相关机构实施项目前应当线下向县级监管部门书面告知、线上网络告知,解决省、州市、县监管部门难以掌握有关机构在本辖区内从业情况的问题,落实应急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的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机构开展的技术服务规范,要求机构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现场勘验,具体明确了现场勘验图像影像录制、报告审核、跟踪服务、人员签字、资料归档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从各级监管部门工作实际出发,明确了重点监管、日常监督检查和联合惩戒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实施办法》开始执行的时间。

四、有关说明

《实施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11月16日,执行日期是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不包括煤矿行业,煤矿行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的措施办法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五、宣贯措施

《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将在省政府公报和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刊载,施行过程中,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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