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7日,为了进一步规范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省安委办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1年3月3日,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从国家层面对评估工作作出明确规定。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实际,省安委办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二、制定过程
省安委办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规定,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对较大及以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以省安委办文件印发实施。
三、《评估办法》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共十四条,明确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目的依据、评估范围、组织实施、评估组组成、评估内容、工作程序、评估报告内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理、评估报告发布等。
(一)评估范围。省、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授权或者委托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估的组织实施。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地方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机构)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由相应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评估工作组的组成。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技术鉴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等)或专家参加。
(四)评估内容。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3.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五)评估工作程序。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1.制定方案。依据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定工作方案,列出评估清单,明确责任分工。
2.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
3.现场核查。在资料审查基础上,对事故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4.综合评估。综合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综合评估意见,撰写《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六)评估报告内容。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评估工作过程、总体评估意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并附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
(七)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理。
1.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2.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3.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八)评估报告的发布。评估报告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媒体或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