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研读了《酿造酱油质量通则》报批稿(下称GB/T18186)的文本,发现其中并没有引用GB 271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下称GB 2717)。那么,有些网友可能就有疑问了,是不是执行GB/T 18186就不用执行GB 2717了?执行GB 2717是不是就不用管氨基酸态氮指标了?今天我们来一起分析下,假如今后正式发布的新版GB/T 18186不再引用GB 2717,企业怎么办?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什么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GB 2717的法律地位,即不论企业宣称执行什么标准(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是否宣称执行GB 2717,不论企业产品的标签上是否标识GB 2717,其生产的酱油产品都必须符合GB 2717的要求,这是企业生产酱油的原则和底线,这一点毋庸置疑。
这样看来,GB/T 18186中没有必要再重复引用GB 2717。据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网友Mac_OS_X提供的消息,事实上,这是国标委去年开始提的要求,今后食品类推荐性国标都不再引用食安国标。我们认为这也是基于GB 2717的强制性地位考虑。
那企业能否在标签上标识GB 2717和GB/T 18186?如果标识了,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呢?我们来分别分析。
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酱油产品的标签上既可以标识GB 2717,也可以标识GB/T 18186。这两种标识方式都是合规的。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第一种情形,标识GB 2717。依据食品安全法和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食品标签上标识的执行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就表示企业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最低要求,没有对其质量方面做出任何承诺。有人可能会问,仅标识GB 2717其产品质量如何保证?这一点大家不用担心,标识GB 2717只是明确食品安全方面的合规要求,GB 2717只是对酱油产品提出了氨基酸态氮最低值以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方面的最低要求,目前,市面上标识GB 2717的酱油产品也很少见,绝大多数企业标识的都是GB/T 18186。这表明大多数企业向消费者承诺其产品不仅是安全的,而且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
第二种情形,标识GB/T 18186。这表明企业宣称自己的产品在安全的基础上,符合更高的质量要求。GB/T 18186规定了酱油的分类、分级以及不同等级的酱油中感官以及总氮、固形物以及氨基酸态氮(各等级均远高于GB 2717规定的要求)等方面的质量要求。标识GB/T 18186是目前绝大多数企业的做法。需要再次重复说明的是,即使仅标识GB/T 18186,酱油产品也需要符合GB 2717 以及GB 2762、GB 2992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当然,除了这两种情形,企业还可以标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到此,问题并没有结束:对于标识GB/T 18186的产品,抽检的时候对质量指标如何进行判定?从食品伙伴网食品抽检查询分析系统中发现:对于氨基酸态氮的抽检,官方的表述非常严谨,例如对于某一批次氨基酸态氮检出量为0.63g/100mL的酱油产品,市场监管总局给出的结论为“氨基酸态氮(以氮计)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对于全氮(总氮)指标抽检结果不符合GB/T 18186要求的,多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检公告直接判定为质量指标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