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宠物食品是什么
海关总署《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饲料是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6月1日实施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食用的产品,也可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因此,宠物食品与人类食品不同,在商品归类上属于饲料的其中一类。
二、海关输华宠物食品准入流程及要求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宠物食品的国家(地区)、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对宠物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宠物食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准入流程及要求如下:
第一步,接受申请。拟对华出口宠物食品国家(地区)官方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初步评估,认为可以启动评估的,向拟出口国家(地区)发放风险评估问卷,问卷内容主要涵盖输出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动物疫病监控、产品安全卫生等方面详细信息。
第二步,组织评估。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拟出口国家(地区)提供的答卷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商拟出口国(地区)同意,派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或验证性考察,以确认相关信息和操作的真实性、一致性。
第三步,磋商检验检疫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就输华宠物食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签署检验检疫议定书、备忘录或公告公布的检验检疫要求),确认相关证书内容和格式,拟出口国(地区)向海关总署提供官方签证兽医官姓名、笔迹等信息。
随后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发布《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不含植物源性饲料原料)》。另外,海关总署可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第四步,企业注册。在完成上述流程后,拟输华企业须按照要求经输出国(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总署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注册企业信息可在海关总署官网发布的《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查询。
第五步,申请检疫许可证。中国进口商应按照海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向所在地海关申请从已准入国家(地区)的注册企业进口宠物食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农业农村部对输华宠物食品的准入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属农业农村部进口产品登记范围的,在获得海关总署检疫准入的同时,还需向农业农村部申领《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个别类型的宠物食品,如宠物零食和宠物咬胶,不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宠物饲料、宠物饲料添加剂,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同时,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生产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并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
四、准入情况
目前,共有荷兰、法国、比利时、德国、丹麦、捷克、意大利、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新西兰、澳大利亚、奥地利、西班牙、泰国、台湾、菲律宾、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20个国家(地区)获准对华出口宠物食品成品或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