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厅对《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新环发〔2018〕7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对《通知》中的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8年本)》进行了系统性修订,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本)》。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修改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目录印发之前,按照原审批权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继续完成审批工作。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修改单 .doc
2.修改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doc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本).xls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