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工业清洁生产工作,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工业生产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及拟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的全面检查、核实、评定和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从事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的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和审核验收工作。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五条 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六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与其签订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协议,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将申请企业制定的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基本情况报所在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
第八条 审核验收依照国家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第九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明显成效;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告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3、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明显。
(四)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
第十条 企业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将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所需材料经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 现场验收程序包括:
(一)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协议的执行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二)查阅、核实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单位或审核咨询机构介绍企业产品和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分析情况、产排污现状分析、审核重点和目标指标、评估过程、清洁生产绩效,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
(三)考察生产现场,主要内容为方案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质量检验计量器具、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核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见证材料等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节能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十三条 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验收情况,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并形成现场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现场验收意见确定验收结果并公示。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有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服务咨询机构协助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六条 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应具有 2 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
第十七条 协助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为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规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三)具有7名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专职审核师,其中2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四)按章办事、服从管理、求实诚信、实事求是;
(五)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十九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自愿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在申报国家清洁生产、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省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项目时,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优先推荐和安排。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 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内容、 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弄虚作假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
第二十八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