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政策解读|《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解读

政策解读|《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4 02:21:11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419
核心提示:为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现对制定背景、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为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迫切需求

2018年5月,原省环境保护厅修订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随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推进,办法中评价工作机制内容不够全面、差异化监管措施不够精细、“黑名单”制度未全面建立等问题逐渐显现,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明确要求

2020年9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文件明确要求,修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落实差异化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

2020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等12个方案,其中《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将企业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二、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评价工作机制、黑名单制度、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公开及评价结果应用、附则六大章节,共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评价办法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记分录入、异议核销、差异化监管措施、信息公开、结果应用等内容。

三、主要创新点

1.细化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落实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由原来的“绿、黄、红”三个等级进一步细化为“绿、蓝、黄、黑”四个等级。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中关于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绿色标识企业为诚信守法企业,蓝色标识企业为轻微失信企业,黄色标识企业为一般失信企业,黑色标识企业为严重失信企业。

2.建立黑名单制度,标明“黑名单”企业个人信息

明确符合“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犯罪的”等六种严重违法犯罪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同时标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有效期为1年,自系统生成“黑名单”之日起至满1年之日止。

3.蓝标企业实行失信预警管理,为企业营造宽松环境

首次将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警告、罚款不足3万元等三类处罚处理决定的企业界定为蓝色标识企业,实行失信预警制管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向企业推送失信提醒信息。明确实施部门联合惩戒的范围为黄色和黑色标识企业,蓝色标识企业只记分不纳入联合惩戒范围,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成长环境。

4.明确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建立差异化监管模式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绿色标识企业采取优先推荐其参加评先评优活动等激励性措施;对蓝色标识企业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实行失信预警制管理;对黄色标识企业适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慎重监管;对黑色标识企业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频次等惩戒性措施。

5.明确企业颜色标识有效期,设定违法信息公示期限

明确环境失信企业(蓝色、黄色、黑色标识企业)完成整改核销后的颜色标识有效期,其中蓝色标识企业违法行为整改核销后即时改变,黄色标识企业保留6个月,黑色标识企业根据“黑名单”有关要求执行。同时,明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限为信息向社会公示之日起1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且完成整改核销的信息转入后台管理,不再向社会公开,确保信用修复后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地区: 山东
 标签: 信用体系 评价 分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