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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安监管三字〔20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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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4 16:33:55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697
核心提示: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安监管三字〔2015〕71号
发布日期 2015-07-24 生效日期 2015-07-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2-16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赣应急字〔2023〕22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几年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践,省安监局确定:省安全生产协会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二、省安监局确定: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

三、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中介机构和具有资深专家多名的安全生产服务技术中心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机构,可以承担安全生产标准企业创建咨询工作(具体单位有12家:江西省赣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江西安达安全评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安达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江西赣昌安全生产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矿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江西通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赣州永安安全生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金属学会安全环保专业委员会、南昌赣洪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文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九江市船舶行业协会)、江西康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4日

江西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标准执行,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需经省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确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别由省级、设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颁发证书、牌匾;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咨询工作企业应根据创建情况自愿选择),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定级及公示、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八)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http://jxsafety.gov.cn)应用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二、企业创建

企业自评前,可根据情况,企业根据行业性质和标准自主选择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行业资深专家开展咨询工作,指导标准化创建。

复评企业不得有咨询阶段。

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内容:企业安全现状调研与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普及与培训;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指导标准化现场集中整治及体系试运行;指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检自查与整改;指导企业编制自评报告。

三、评审程序

(一)自评

1.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2.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3.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二)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凡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

(3)在本行业内处于较为领先位置,建立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5)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提交书面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3)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从业人员、企业下属单位情况等);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电子文档);

(5)工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6)重大危险源清单、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清单;

(7)厂区平面示意图;

(8)其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材料。

(三)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证明并通知有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一次性告知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通知后,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工艺情况,确定评审人员和评审组长,二级企业评审组一般应配备5至7名评审人员、三级企业(含小微企业)评审组一般应配备3至5名评审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和评审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进行审查。

3.评审单位自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做出评审结论,编制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经评审组成员签字,由评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报评审组织单位。

4.评审单位应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形成记录文书并存档,评审内容应覆盖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包括制度管理、现场管理、操作管理。

5.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四)审核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评审报告内容、格式以及运用标准进行审查,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符合评审要求,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定级及公示

1.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报送的企业评审情况后,应当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例会,组织相关专家和监管人员进行审查定级,并将审查符合达标的企业名单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最终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企业和评审组织单位。

2.对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公示认定达标,同时抄送同级工信委、人保、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质监、银监部门。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证书和牌匾

1.经公告达标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获级企业应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或相关行业标准,每年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报送评审组织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评的,暂停等级证书,自评完成后再申请恢复。

2.证书和牌匾由省安监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四、监督管理

(一)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应当于证书和牌匾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复评,复评程序按照初次评审程序进行。复评通过后换发新证书;未申请复评或复评未获通过的,不得再使用原证书和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经审核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级企业应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二)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三)评审机构和人员

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一般应包括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由安全监管部门指定或考核确定,并及时公示。

评审组织单位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评审组织单位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批复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收费。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为省安全生产协会。

评审单位负责企业的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为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咨询单位负责企业咨询工作。由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中介机构和具有资深专家多名的安全生产服务技术中心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机构组成。

2.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受理、审查企业自评报告和申请资料,审核网上和书面申请资料、评审报告和整改方案,制证和发牌,并及时报安全监管部门。

3.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和咨询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应定期开展对评审和咨询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4.评审咨询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咨询单位的咨询人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咨询和评审工作,对其文件审查和现场咨询及评审结论负责。

5.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咨询单位、评审咨询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6.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咨询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咨询单位和评审咨询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微小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由授权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

(四)监督管理部门

1.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附件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5.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6.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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