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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2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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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15 14:48:16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7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21〕211号
发布日期 2021-10-12 生效日期 2021-10-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

(一)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市税务局负责)

(二)对承租苏州市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房产的苏州市范围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8月份房租。对承租苏州市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房产的省内其他地区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属地政策给予房租减免。各地可参照执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三)进一步发挥央行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作用,用足用好新增专项再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纾困帮扶力度,合理降低贷款利率,促进融资成本下行。(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各银行机构对普惠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稳步增长,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3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基准运用,力争2021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市县各转贷基金使用,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转贷服务,鼓励转贷基金扩大应用范围、缩短审批时间、降低转贷费率,缓解中小微企业转贷困难。(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的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三农、小微、双创等主体在疫情期间的担保项目,支持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下调担保费。(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对接省级“小微贷”产品,整合小微贷、苏微贷,持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融资门槛,引导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高效率的贷款。发挥农发通等农村金融产品功能,为农业农村相关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小额贷款等融资支持。(市财政局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延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政策。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保障基金运行安全的基础上,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范围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和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基准费率为基础分别下调20%和50%。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推动各项降费政策有效落实。(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为低压小微企业新装、增容用电实施“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压缩办电时间、简化收资要求、精简办电环节。提升低压供电容量标准至200千瓦,进一步降低客户接电成本。(苏州供电公司负责)

(十二)在发生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对集中隔离场所设施改造、运营费用、医废处置等给予适当支持。(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帮助企业稳定用工

(十三)继续实施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按照省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69号)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畅通经办渠道,提高服务效率,可延用“免申即享、部门联审、比对发放”模式提高发放精度,加快发放速度,增加企业获得感。(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可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并参加以工代训的人员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底。鼓励以企业为主体,面向企业职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市人社局负责)

五、加大企业信用服务力度

(十六)积极推进“信易贷”工作,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开展首贷、加大信用贷力度。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计入失信记录。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苏州本级审核,助力企业重塑信用。(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苏州中支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疫情期间对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的,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复产转产防疫物资的企业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保障企业物流通道畅通

(十八)全力保障物流通道畅通,严格落实应急运输专用通道政策。对持有应急物资专用通行证,承担特殊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车辆,提供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免费停车服务。(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扩大消费和投资需求

(十九)打造享誉全国的夜经济品牌,推动“姑苏八点半”再续新篇,进一步发展夜间特色消费业态。办好第二届“双12苏州购物节”活动,举办超千场各具特色的促消费系列活动。(市商务局负责)

(二十)开展文旅消费月活动;制定实施支持旅行社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旅游消费,开展“来苏州旅游都挺好”住宿产品让利活动;鼓励“苏州人游苏州”、演艺消费等周边文旅深度游新产品;支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一)继续紧盯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加强线上巡查力度和调度频次,落实“不见面”审批。深入推进危化品、矿山、钢铁、粉尘涉爆、深井铸造、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在疫情防控条件下可能遇到的问题,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精准安全技术指导,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市应急局负责)

九、持续提升便利服务水平

(二十二)进一步提升企业通关效率,支持企业综合运用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等作业模式快速通关。大力推进“网上核查”“企业自查认可模式”等非介入式核查,对于时效性较强的风险类核查作业,优先采用互联网远程核查和企业材料报送等不见面核查方式。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保税监管场所延期、变更手续的,在企业提交说明材料后受理相关申请并依法办理。(苏州市各海关负责)

(二十三)及时组织专家团队为企业在线答疑解惑,帮助受疫情影响而难以按时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引导企业合法合规运用国际商法规则,助力企业保障合法权益,帮助企业降低疫情影响,展示企业诚信形象。(市贸促会负责)

(二十四)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工作,围绕企业群众全生命周期的“一件事”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第一批推出10个“一件事”,完成100个以上事项实现材料“两个免于提交”,完善我市两级“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内容。加强苏州12345“一企来”企业服务专窗管理,推进“知识库”“专家库”两库建设,方便企业自助查询,为企业提供三方通话、视频连线指导服务。加快建设“苏商通”平台,及时发布惠企政策。(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1年底。市政府办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21〕211号)

 地区: 苏州市 
 标签: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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