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办案的实施办法》解读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办案的实施办法》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5 10:06:38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3
核心提示:明确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河北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各设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从河北省技术调查官人才库调派。

《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1年10月13日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冀市监规〔2021〕6号)印发,现对其制定的背景、主要依据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2021年5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7号),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为地方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提供了制度依据。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自2014年起聘请专业人员参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工作,协助查明技术事实,2017年正式建立技术分析师(即技术调查官)制度。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实践经验证明,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增强了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为行政裁决提供了重要的专业技术支撑,提升了办案效率。

近年来,我省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其中涉及复杂专利技术案件不断增加,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难度不断加大,确需在我省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案。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进一步提升我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效能,我局制定印发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北省专利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有关规定,借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选任技术分析师工作经验,结合我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实际,形成《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条,分别对适用范围、技术调查官的指派和遴选范围、管理办法、职责要求、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作出规定。

(一)《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河北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各设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从河北省技术调查官人才库调派。

(二)技术调查官的遴选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技术调查官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任期5年,期满自然免除职务。技术调查官可以连任。不得选任为技术调查官的情形包括六个方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正在被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公职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曾因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其他不适合从事技术调查官工作情形的。

(三)技术调查官的职责

《实施办法》明确技术调查官履行的职责包括: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组织鉴定人和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意见,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等7个方面。

(四)技术调查官的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应告知当事人,并遵守回避、保密,以及与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技术调查官应回避的情形包括以下4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对于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区: 河北
 标签: 案件 知识产权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