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加工企业环境保护义务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食品加工企业常见的环境污染
食品行业涉及的产品品类比较多,如肉类加工、蔬菜水果加工、水产品加工、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制造等,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难免会有排放物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给环境带来污染。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涉及的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
水污染:果蔬加工行业果蔬原料的洗涤,加工过程,空罐、玻璃瓶及设备管道的清洗等操作中产生的废水;水产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包括暂养水、粗加工废水、腌制废水和包装废水等。
大气污染:酒类企业在粮食与糟醅蒸煮、馏酒及废糟堆放时所产生的废气;油脂在蒸炒和榨油等制取和加工过程中会产生焦糊味等。如果这些废气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空气中,会对大气环境造成很大程度的污染。
固体废弃物污染:饮料行业产生的废弃物有果蔬汁加工时的果蔬废渣及生产中的包装材料废弃物;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废边角料等等。
污染物排放需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需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食品企业应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食品生产加工中的环境污染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食品企业可根据相关法规及《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2016)要求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制度,严格按照我国污染处理和排放标准进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3.1资质合规,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登记管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根绝《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部分食品行业排污分类管理要求如下: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植物油 | / | 除单纯混合或者分装以外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加工 | |||
制糖业 | 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 | 其他* | / |
水产品 | / | 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水产品冷冻加工、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其他水产品加工 | 其他* |
加工 | |||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加工 | |||
乳制品 |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年加工20 万吨以下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制造 | |||
调味品、 | 有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且有发酵工艺的酱油、食醋制造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发酵制品制造 | |||
酒的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年生 产能力5000千升及以上的白酒、啤 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5000千升以下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其他* |
酒精制造 | |||
饮料制造 | / | 有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 | 其他* |
备注: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
3.2全员参与,制定环境保护方针及目标
最高管理者在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内建立实施适合企业的环境保护、预防污染并持续改善的环境方针,制定可监视测量的环境目标;发挥领导作用与承诺,提供所需资源并要求全员参与。
3.3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细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环境安全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环境安全责任,把环境安全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环境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3.4始终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关键点,控制环境污染
根据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熟知各项污染物的污染参数、分布及其控制范围,始终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关键点,加大食品生产工艺中的环境污染控制;合理应用污染控制技术,将先进的排污治理技术应用到食品生产和加工工艺中,通过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让各个工艺得到良好优化。
尤其是近两年,我国高度重视塑料污染问题,食品企业应积极响应禁塑限塑政策,同时避免过度包装,严格按照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进行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提出以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为导向,研发推广性能达标、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塑料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了推动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推广塑料替代产品的要求。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推动饮料纸基复合包装行业绿色发展。食品企业也积极响应号召,如依云、可口可乐、雀巢等行业巨头制定了减塑计划,加强塑料回收。
研究开发环保型包装,选择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代替传统包装材料,进行减量化包装视觉和结构设计,避免过度包装等因素对食品安全造成物理、化学、微生物的侵害,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可降解的原则,使食品包装全生命周期处于绿色过程,合理回收利用,进一步控制环境污染。
3.5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持续开展污染事故隐患排查
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定期组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确保环境管理体系能够实现其预期的结果,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食品环境保护主要法规标准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规范及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及各省市相继出台相关法规标准,此处列举我国与食品加工企业有关的部分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详细内容可在食品伙伴网查阅。
法规/标准名称 | 法规文号/标准号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主席令第九号 | 2014/4/24 | 2015/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 2015/8/29 | 2016/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2020/4/29 | 2020/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 1996/10/29 | 1997/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 2008/2/28 | 2008/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 2002/6/29 | 2003/1/1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国令第736号 | 2021/1/29 | 2021/3/1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局令第28号 | 2005/9/19 | 2005/11/1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部令第11号 | 2019/12/20 | 2019/12/2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改环资〔2021〕1298号 | 2021/9/15 | 2021/9/15 |
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 环办固体〔2021〕20号 | 2021/9/2 | 2021/9/2 |
关于印发《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改办环资〔2020〕929号 | 2020/12/11 | 2020/12/11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 发改环资〔2020〕80号 | 2020/1/19 | 2020/1/19 |
关于发布《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 公告 2018年 第7号 | 2018/1/12 | 2018/1/12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 16297-1996 | 1996/4/12 | 1997/1/1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 12348-2008 | 2008/8/19 | 2008/10/1 |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3457-1992 | 1992/5/18 | 1992/7/1 |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9431-2004 | 2004/1/18 | 2004/4/1 |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9821-2005 | 2005/7/18 | 2006/1/1 |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9-2008 | 2008/6/25 | 2008/8/1 |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2-2010 | 2010/9/27 | 2010/10/1 |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5461-2010 | 2010/9/27 | 2010/10/1 |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7631-2011 | 2011/10/27 | 2012/1/1 |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 GB 23350-2009 | 2009/3/31 | 2010/4/1 |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 GB 23350-2021 | 2021/8/10 | 2023/9/1 |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 GB/T 24001-2016 | 2016/10/13 | 2017/5/1 |
五、小结
食品加工企业需结合自身实际的经营与发展目标,重视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物成分及其分布情况,然后通过合理的工艺改进、相应的环保措施控制或降低生产加工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减污降碳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