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7〕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7〕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14 11:58:33  来源:应急管理部  浏览次数:591
核心提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委办〔2017〕8号
发布日期 2017-02-14 生效日期 2017-0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年的具体安排,持续开展涉氨制冷企业大检查、大治理,整治了一大批企业液氨使用存在的安全隐患,取缔关闭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提升了一批企业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夯实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坚决遏制涉氨制冷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17年2月至11月开展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对全国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彻底消除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两类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两类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企业液氨使用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验收对象和内容

本次验收对象是涉及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或有快速冻结装置的涉氨制冷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次验收重点内容是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各省(区、市)验收要按照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详见附件1)进行,可结合实际在验收表的基础上增加验收内容。

三、方法步骤

(一)自行验收(2月至8月底)。

1.各省(区、市)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覆盖验收,确保消除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每一家企业都要明确一个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负责验收,做到“一企一验收表”,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在本次未验收之前已确认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并已验收的企业,可不再重复验收,原验收检查表有效。验收表和原验收检查表(复印件)由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归档备查。

2.各省(区、市)要完善“一企一档”监管台账,全面掌握本辖区的企业监管底数。

3.各省(区、市)要对验收工作全面总结,连同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8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刘钊,010-64464450,电子邮箱:liujian@chinasafety.gov.cn)。

(二)全面核验(9月至11月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全面核验工作。核验工作以省际交叉检查方式进行,组成32个核验组,每个省级单位各抽调4-5名(含专家)人员负责核验任务,具体核验任务安排见附件3。从9月份开始,各核验组要与被核验省份协商落实好核验时间,对其自行验收情况进行核验,根据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汇总表至少随机核验2个地市和10家企业情况,并于11月31日前将核验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验收工作安排,严格依法验收。各省(区、市)要认真研究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验收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对验收发现存在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责令停产整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二)认真做好核验工作。各省(区、市)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核验组,认真完成核验工作。被核验省份要积极配合核验组,全面真实展示验收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核验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省(区、市)要按时保质完成自行验收。自9月份起,在核验工作中发现或者被举报、媒体反映并经核实有企业存在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监管部门、相关企业的责任。

(四)巩固治理成效。各省(区、市)要以此次验收工作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执法,将专项治理工作融入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等工作中,持续提升涉氨制冷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   1.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docx

   2.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汇总表.docx

   3.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核验任务安排表.docx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