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明办,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清远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信用清远”建设,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梳理信用承诺事项。依据部门权责清单,梳理可应用信用承诺实施容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容缺受理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实行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建立信用承诺公示机制。容缺受理后,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市场主体签署的信用承诺书共享给信用主管部门,在“信用中国(广东清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市场主体依托“信用中国(广东清远)”网站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归集承诺履约信息。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定期对信用承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市场主体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填报《信用承诺信息表》《履约承诺信息表》,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践诺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
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查询服务专区,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免费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申请财政资金项目等事项中,查询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对失信企业加以限制。各部门要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审核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鼓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用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具有行政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广东清远)”网站、各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
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广东清远)”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要在加强数据归集和共享、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全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结果,探索建立符合清远实际、具有清远特色的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行业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健全失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机制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据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按程序将存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等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
督促失信市场主体按期整改。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失信市场主体,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按照《清远市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持续开展19个重点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利用市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将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嵌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各职能部门业务系统流程,依法依规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投资项目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采取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定期汇总惩戒情况形成典型案例,报送市信用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逐出市场。〔市
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制定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依规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实行企业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完成”,解决企业信用修复政出多门、多头办理难题。〔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全市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广东清远)”网站、市政府网站信用专栏或其他渠道,进一步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广东清远)”网站和其它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
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托“互联网+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清远)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各部门运用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制定信用信息安全使用制度,对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引导本行业经营主体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发展信用服务业。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依法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新型监管机制落实;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厘清信用建设边界,防止滥用、泛用信用手段;加大对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开展试点示范
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企业信用建设、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鼓励各地各部门先行先试,积极开展行业信用监管示范,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好经验、好做法,提高信用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做好宣传解读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地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市场主体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并适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将信用监管过程中制定及落实上级的各项政策制度、开展的各项活动、取得的成果等情况,及时形成信用新闻稿件,报送至市信用办在信用网站发布。〔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强化考核督导
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推进进度等要求,市信用办要定期组织抽查,适时通报落实情况,并将推进落实情况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营商环境年度评价和“法治清远”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市信用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