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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市监函〔202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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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04 15:22:46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32
核心提示:本规则所称异议处理工作是指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下称异议申请人)对抽查依据、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和检验报告结论等有异议并提出处理申请,各级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组织抽查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行为。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市监函〔2021〕299号
发布日期 2021-08-04 生效日期 2021-08-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则》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充分保障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异议处理工作是指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下称异议申请人)对抽查依据、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和检验报告结论等有异议并提出处理申请,各级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组织抽查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义的产品。

第三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抽查部门负责本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异议处理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涉及本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

第四条 异议处理中的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抽查部门承担,将先行垫付的费用退还异议申请人。

第二章 异 议

第五条 异议处理流程包括: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受理、确定复检机构、移交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并提交复检报告、通知异议申请人等环节,具体步骤见异议处理实施流程图(附件1)。

第六条 异议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抽查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

第七条 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异议处理申请书(附件2),对检验结论有异议且申请复检的,应阐述相关理由;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

(三)异议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市场主体证明文件;

(四)所抽样产品的执行标准;

(五)有效的通讯方式,如邮箱、通讯地址、电话等。

第八条 接到异议申请后,组织抽查部门对异议申请材料应当场受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对异议申请人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受理通知书》(附件3)。

第九条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补正期限。有以下情形的,组织抽查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材料不全,且补正期限内未能及时补正;

(二)无合理理由异议超出申请期限;

(三)提出异议申请人无权限;

(四)申请材料不实等。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其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

第十条 组织抽查部门负责组织异议调查,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应当配合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论书面答复组织抽查部门。核查结论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准确。

组织抽查部门可以组织第三方专家就异议内容进行分析研判,形成评估意见。

抽样单位、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受理、处理监督抽查异议,不得擅自进行复检。

第十一条 异议申请人对监督抽查工作依据、实施细则、工作程序、样品真实性等提出异议,组织抽查部门应当将核查结果和异议处理结论以书面或异议申请人提供的通讯方式告知异议申请人。

异议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的,组织抽查部门对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第三章 复 检

第十二条 异议申请人对初检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的,除以下情形外,组织抽查部门应当组织复检:

(一)无合理理由逾期提出的书面异议和复检申请;

(二)不合格项目为有关规定不予复检的项目;

(三)现场检验的不合格项目在检验现场已确认的;

(四)备用样品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的。

依据前款规定不予复检的,组织抽查部门应当作出维持抽查结论的决定,向异议申请人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附件9)。

第十三条 复检机构原则上由组织抽查部门在近两年招标入围的检验机构中选定,且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若在招标入围检验机构内无法确定复检机构,可以指定其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复检任务。

第十四条 组织抽查部门应当自异议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明确复检的时间、地点、项目、要求等内容,书面通知复检机构,同时书面或按异议申请人提供的通讯方式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组织抽查部门确定复检机构后,向复检机构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委托书》(附件5),并向异议申请人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通知书》(附件6),通知异议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并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同时抄送抽样单位、初检机构、复检机构。

第十六条 异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复检样品,并办理样品确认和交接手续。

异议申请人也可以书面委托复检机构办理复检手续以及样品确认和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复检样品为初检样品的,由初检机构或异议申请人连同初检报告送至复检机构。

复检样品为备用样品的,除以下情形外,由初检机构购买备用样品,并连同初检报告送至复检机构:

(一)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明确自愿无偿提供备用样品的。

第十八条  复检机构接到复检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备用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是否相符。

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和异议申请人应当共同确认复检样品,做好样品确认、交接等相关记录,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确认书》(附件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样品交接确认单》(附件8)。相关方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复检机构在取得书面确认后直接进行复检。

如发现复检样品存在调换、封条、包装破坏,或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组织抽查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复检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

异议申请人或初检机构提出现场见证试验过程的,经组织抽查部门同意,可以进入复检现场目击试验。复检机构应当告知其须遵守实验室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复检工作。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复检程序终止,维持抽查结论,答复异议申请人,同时抄送初检机构:

(一)异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复检手续、确认和交接样品、配合安装和调试的;

(二)异议申请人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擅自拆封、替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复检所需样品的;

(三)因异议申请人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原因,造成样品在运输、安装、调试过程中状态改变、失效且无法进行复检的;

(四)异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异议和复检申请的;

(五)其他需要复检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异议申请人对复检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报告组织抽查部门,有组织抽查部门调查处理,调查结果随复检结论一并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检检验报告报组织抽查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组织抽查部门根据复检结果,作出维持或者变更抽查结论的决定,并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附件9)答复异议申请人,同时抄送初检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组织抽查部门作出审核结论后,不再受理申请人其他的异议申请事项。

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并要求复检的,组织抽查部门应当审核异议申请,作出审核结论后,受理复检申请;若异议申请人不认可组织抽查部门作出的异议审核结论,组织抽查部门不再受理复检申请。

第二十四条 异议被认可的或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承接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分析原因,并向组织抽查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组织抽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就此开展专项调查。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维持抽查结论:

(一)组织抽查部门对异议申请项目经过研究、处理(包括调查、核查、分析等措施),确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样品有效、抽查过程合法有效、没有其他影响检验结论的情形、没有复检申请的;

(二)不合格项目为有关规定不予复检的项目;

(三)现场检验的不合格项目在检验现场已确认的;

(四)复检过程中,复检的备用样品三方确认有效、复检过程合法有效、没有其他影响检验结论的情形、复检结论报告结果与初检机构的抽查结合一致的;

(五)逾期提交异议申请;

(六)异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异议和复检申请的。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变更抽查结论:

(一)组织抽查部门对异议申请项目经过研究、处理(包括调查、核查、分析等措施),确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样品有效、抽查过程合法有效、但抽查数据明显有误、抽查结果判定明显有误;

(二)无需通过复检即可判定符合要求;

(三)复检过程中,复检的备用样品三方确认有效、复检过程合法有效、没有其他影响检验结论的情形、复检结论报告结果与初检机构的抽查结合不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 组织抽查部门对异议申请项目经过研究、处理(包括调查、核查、分析等措施),确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下列之一情形的,应当撤销抽查结论:

(一)抽查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有影响检验结论的;

(三)故意作出不实抽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调查过程中,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组织抽查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异议处理实施流程图

附件2 异议处理申请书
附件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受理通知书
附件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委托函
附件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通知书
附件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确认书
附件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样品交接确认单
附件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

附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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