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完善进出境交通工具及口岸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处理,自2021年8月11日起,上海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口岸消毒处理工作已全面由社会化消毒处理单位实施。为进一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进出境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机场、港口等运营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场所消毒处理主体责任。海关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三、消毒处理单位应当就消毒处理质量、安全生产、人员管理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毒处理单位应当始终做好规范管理,选用符合技术要求的消毒处理人员,并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消毒处理,确保消毒处理质量、生产安全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符合要求,并且严格落实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的人员管理、核酸检测和新冠肺炎疫苗接种要求。
四、消毒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终末消毒要求制定相应的消毒处理方案,明确消毒处理人员配置、药剂浓度、处理器械、防护规范及封闭作用时间等内容。终末消毒要求有更新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消毒处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消毒处理方案实施消毒处理,并且选用符合要求的药品。如果发现消毒处理、防护措施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情况,消毒处理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如果发现消毒处理技术指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消毒处理单位应当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实施处理。消毒处理完毕,消毒处理单位应当准确填写消毒处理结果报告单。废弃物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处置。
六、消毒处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和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要求,从严就高做好消毒处理单位相关人员安全防护工作。
七、消毒处理单位应当开展消毒处理效果及环境和生态安全评价,保证消毒处理效果,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消毒处理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消毒处理工作记录、消毒处理结果报告单、消毒处理方案及效果评价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九、消毒处理单位违反有关要求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