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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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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7 03:16:01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01
核心提示:2021年 8月17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清远市财政局印发《清远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21年9月20日正式实施。为宣传、贯彻、实施好《实施办法》,

2021年 8月17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清远市财政局印发《清远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21年9月20日正式实施。为宣传、贯彻、实施好《实施办法》,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面临着一些基础性、结构性的矛盾,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事故风险有从传统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向非传统领域蔓延的趋势。与此同时,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盲区,隐患点多面广、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与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奖励标准,以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二、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通过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被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整改,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可以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三个转变”:在政府监管层面实现事故发生后被动调查处理,向事故发生前主动受理举报、核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转变;在监管方式上实现由一般性的“大水漫灌”式的部署检查,向根据举报、剑指问题、精准发力转变;在监管力量上实现由政府部门单打独斗向发动群众、社会共治转变。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

4.《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

四、文件的修订程序说明

(一)根据市委书记殷昭举同志2020年10月10日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加快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对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实施重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匿名举报发现的安全隐患。举报的问题线索一经相关行业部门查实,将根据问题性质和违法程度,重罚当事企业,重奖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进行修改和调整了《实施办法》。

(二)市安委办完成《实施办法》修改和调整工作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征求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44个)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2020年12月通过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相关意见。

(三)经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合法。组织专家及局法律顾问进行规范性文件论证评估,专家及局法律顾问对文件起草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均无异议。组织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予以通过。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七条,分为总则,举报受理,举报核查,举报奖励,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确定《实施办法》所称举报的适用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的原则。

(二)《实施办法》在第二章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还对举报事项及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实施办法》第三章制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的规定,明确举报挂牌督办的情形。

(四)《实施办法》第四章明确奖励标准。对核查属实的,按举报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细化奖励标准。

(五)《实施办法》第五章明确监督管理中规定了举报处理人的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其中七项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办法》第六章附则中规定了《实施办法》的举报投诉的方式、有效期限等事项。

 地区: 清远市
 标签: 举报 应急管理 奖励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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