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属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9〕-62)要求,我厅对2018年底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失效规范性文件1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件、列入修改计划规范性文件1件、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9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年)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2日
附件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年)
一、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1件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环测〔2014〕297号)。
二、修改规范性文件1件
《关于印发<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76号)。
修改内容:
1.将第十五条第(一)“申领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中“4.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环保部门联网证明”内容删除。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列入修改计划规范性文件1件
《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冀环防〔2013〕462号),2019年12月底前修改完成。
四、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9件
1.《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41号)。
2.《关于转发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2013〕371号)。
4.《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11号)。
5.《关于印发〈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环办发〔2014〕37号)。
6.《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环办〔2014〕410号)。
7.《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环规〔2016〕187号)。
8.《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48号)。
9.《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评〔2018〕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