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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鄂环发〔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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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04 01:43:58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39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现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鄂环发〔2019〕14号
发布日期 2019-07-03 生效日期 2019-07-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1-19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图文解读:《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废止依据: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鄂环发〔202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现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鄂环发〔2010〕25号)自即日起废止。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3日

附件:  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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