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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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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1 01:36:52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411
核心提示:解读对《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主要改革内容等进行了相关说明。

一、制定背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大力推动工贸、化工医药、非煤矿山企业评审达标,取得一定成效。各行业领先企业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在全市树立了典型标杆,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但是,随着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要求,原来我市标准化工作的文件要求与工作实际出现不相适应的地方,暴露出在评审把关和质量管控、体系运行和持续改进、机构人员从业自律、技术服务管理约束、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惩处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创建评审的实效公正,制约了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总结实施经验、研判存在问题、征求各方意见、借鉴省市作法的基础上,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制定《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进一步规范。

二、制定过程

2019年2月,市应急管理局下发《关于暂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暂停受理新的标准化评审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已审核企业进行公告。同时,成立起草组,起草《管理办法》。

4月,《管理办法》初稿完成,向局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征求修改意见。

5月,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再次向各区应急管理局,行业协会,部分第三方机构和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而后,经各方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6月,按照局长办公会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通过,《管理办法》正式印发,且从印发之日起全市重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7月,《管理办法》经市司法局同意,完成规范性文件备案。

三、主要改革内容

《管理办法》的制定,系统阐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体系概念,明确了创建原则和适用范围,重新规范了从申报评审到抽查复核的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各级各单位的工作职责,从严要求了条件准入和行业自律,结合实际增加了技术管理服务、资格管理和抽查惩处等管控措施,对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丰富企业安全管理手段提升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坚持自主创建的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二)逐项明确了评审组织单位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本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评审单位的数据库和业绩档案以及达标企业的数据库和运行档案,开展双向抽查等。同时,赋予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组织全市评审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和实施人员管理考核、动态调整的工作职责。

(三)规范了评审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条件。关于评审人员,以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为标准,分别对评审员和评审专家进行界定,突出专业性,如工贸行业的评审专家,必须要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安全评价师,且具有3年以上的行业(领域)安全相关从业经历。关于评审单位,从就业人数、专业类别、聘用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分级分行业的界定,如化工医药的二级评审单位,在满足评审人员不少于20人的同时,安全、电气、化工设备、化工工艺、仪表自动化的专业人员要求同样重要。此外,评审单位还需提供自有人员的连续社保缴纳记录和外聘人员的聘请证明,防范资格挂靠、挂名评审等虚假违规行为。

(四)增加了从业准则,严格行为约束。关于评审组织单位,主要包括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变更工作程序或擅自开展业务;不得参与、介入、影响企业和评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徇私舞弊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等。关于评审单位,主要包括不得越级评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招揽安全评价、咨询等业务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出具虚假、重大疏漏评审报告;不得为评审企业同时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等技术管理服务等。关于评审人员,不得在两个(含)以上评审单位或无证、未登记、跨行业(领域)评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拉拢关系、招揽业务、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隐瞒安全生产问题。

(五)对现场评审的评审组进行了规定,避免出现外行评审内行,流于形式。一是要根据评审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评审人员的专业能力组成评审组,且原则上人数不少于5人。二是对于高危领域,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评审组长,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企业从业经历;且金属冶炼评审组,应包含不少于2人的评审专家。三是对于其他企业的评审组长,也必须具备企业的实践从业经历。

(六)加强对达标企业持续运行的跟踪抽查。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已达标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内容覆盖评定标准的所有要素和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及场所。抽查结束后,向企业书面反馈发现的隐患和检查依据,提出整改要求,跟踪整改落实。同时,建档造册,以点带面,在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同时,不断检视工作质量,发现问题,整改完善,不断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的构建和运行。

(七)建立评审单位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是对评审单位存在违反工作职责和从业准则行为的,分别予以约谈,暂停评审资格和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理。二是对评审人员存在违反工作职责和从业准则行为的,分别予以暂停评审资格,取消评审资格和标准化评审工作禁入的处理。第三对同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立工贸行业评审单位升降级制度。一是评审单位每年应完成一定数量的企业评审,未达到要求的,次年的资格申请时,应降级申请或不得提出申请。二是评审单位连续2年达到评审数量要求且未受到约谈、暂停评审资格、行政处罚的,经专家论证后,次年可申请提级。

 地区: 天津
 标签: 应急管理 评审 标准化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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