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16〕6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16〕6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8-04 09:25:16  来源:应急管理部  浏览次数:415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正式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应急〔2016〕65号
发布日期 2016-08-04 生效日期 2016-08-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链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9修正版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附2019年修订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正式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宣教培训

应急预案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指导应急救援。《办法》重点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了应急预案编制程序,严格了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对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应急预案核心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吃透、吃准《办法》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到真懂、会用、严格执行。要将《办法》列入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班课程,扩大培训范围,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了解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日常管理等基本内容,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要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贯活动,推动《办法》进机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普及应急预案知识,深化对应急预案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健全制度,规范应急预案工作程序

《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实施等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办法》修订要点,结合地区和企业实际,及时制(修)订《办法》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规范应急预案备案程序,明确备案企业范围,并将备案依据、程序、期限及备案申报表、登记表(见附件)等材料在本单位政府网站公示,依法依规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要督促协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全面开展本行业(领域)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狠抓落实,确保应急预案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将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范围和内容,严格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责任,不断加强应急预案工作。要加大对企业未按《办法》规定编制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未及时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震慑。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对所属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办法》认真做好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备案、培训演练等工作,切实发挥应急预案的作用。

四、突出重点,推动应急预案优化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以应急处置为核心,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要规范信息上报、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推动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有效衔接。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开展应急预案优化和和应急处置卡编制工作,提高应急预案质量,做到简明易记、好用管用、上下衔接。

请各单位及时总结贯彻落实《办法》、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应急预案优化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于 12 月 10 日前 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张明、闫立;010-59285179、61917356。

电子邮箱:zm@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doc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 年 6 月 22 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