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安委会印发了新修订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21年3月3日,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评估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今年,省纪委监委对开展重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省政府安委办对原《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对较大及以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省政府安委办从5月份开始进行调研,先后征求了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9个部门和16市意见建议,起草形成了新修订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同意,以省政府安委会文件印发实施。
三、主要修订内容
《评估办法》共十三条,明确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目的依据、评估范围和时限、组织实施、评估组组成、评估内容、工作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及格式、评估报告提交、评估报告备案及反馈、评估发现问题处理、评估报告公开发布等。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关于《评估办法》制定依据。第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安委办《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作为本《评估办法》制定法定依据。
(二)关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坚持“谁调查、谁评估”原则,进一步明确评估工作组织实施主体。将第三条调整为第四条并修改为:评估工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单位)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组织实施。
(三)关于评估组的组成。根据省纪委有关规定要求,将第五条修改为:评估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了评估内容。区别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评估工作内容,将第六条有关评估工作内容修改为:
1、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及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3、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同时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同步参加评估工作的,只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五)进一步明确了评估工作程序。参照国务院安委办的做法,将第七条第二款第二、三项修改为:
2.查阅文件。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
3.实地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六)进一步明确了评估报告内容及格式。
1、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将第八条第三、四、五款合并,修改为:(三)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3、将第八条第六款修改为:(六)附件(包括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
(七)关于评估报告的提交、反馈及备案。将第九条修改为:评估组应当自组成后30日内按程序向组织评估工作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评估工作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15日。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组织评估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地方和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八)关于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理。将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并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四、五款:(四)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五)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九)关于评估报告公开发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