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市场主体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具体公示时间要求如下:
1.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
2.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3.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前款所称时限要求和提前停止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新《规定》公示时间与之前相比有何变化呢?
2014年8月1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与其相比,公示时间缩短至3年且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规定》兼顾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惩戒、震慑和督促、激励作用,同时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为企业提供了重塑信用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