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期食品是什么?
我国在国家层面上并没有对临期食品做出明确的定义。因此,临期食品的定义需要参考2021年6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委员发布的《预包装临期食品流通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临期食品的定义:接近食品保质期,并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属于安全食品范围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因此,我们可以放心的食用临期食品。
二、临期食品的临期时间如何界定?
由于我国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临期食品的期限做严格界定,所以目前对于具体的界定时间只能参考《预包装临期食品流通指南》征求意见稿和各省市的地方法规。其中征求意见稿对临期时间界定如表1,根据食品的保质期不同,所以临期时间的界定也有很大的差别:
明示的预包装食品保质期 | 临期时间界定 |
食品保质期未一年以上的 | 45-30天 |
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 30-20天 |
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 | 20-7天 |
保质期不足30天的 | 5-1天 |
表1 《预包装临期食品流通指南》对临期时间的界定
同时,各省市如北京、海南、广州等地规定的临期时间稍稍有所不同,表2为制定临期食品时间的参考性时间,各地要求食品经营者可自行制定临保期,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的期限。
另外,上海等地也对进口食品的临期时间做出了规定,例如《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临近保质期的进口食品是指取得和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时一般已经超过保质期县2/3时限的食品”。
表2 各省、市对临期时间的界定
明示的预包装食品保质期 | 临期界定 | |||
北京市/海南省/呼和浩特市/常德市/赤峰市 | 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广州市 | |
一年以上 | 期满之日前45天 | 45天 | 45天 | 30天 |
半年以上不足一年 | 期满之日前20天 | 30天 | 20天 | 20天 |
一个月以上不足半年 | ||||
1个月到半年 | / | / | 10天 | 10天 |
90天以上不足半年 | 期满之日前15天 | 20天 | / | / |
30天以上不足90天 | 期满之日前10天 | 10天 | / | / |
不足一个月 | ||||
15/16天以上不足30天 | 期满之日前5天 | / | / | 5天 |
10天以上不足30天 | / | 2天 | / | / |
7天以上不足1个月 | / | / | 3天 | / |
少于15天 | 期满之日前1至4天 | / | / | / |
2天以上不足15天 | / | / | / | 1天 |
10天以下 | / | 1天 | / | / |
7天以下 | / | / | 1天 | / |
其他情况 | ||||
现制现售 | / | / | 当天销售完毕 | / |
不足2天或允许不标明保质期 | / | / | / | 不设临近日期 |
注:“/”即当地法规中未针对此时间段保质期做出“临期界定”。
由于不同地区对临期食品的时间界定有一定的区别,所以企业需要在产品流通的过程中,根据当地法规严格遵守临期食品监管的相关规定。
三、临期食品的监管
3.1 国家层面
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规定: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
202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发布、实施的《反食品浪费法》中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3.2 协会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年6月,《预包装临期食品流通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不同销售渠道的食品经营者需要设置临期食品专用贮存区域,并标识醒目的提示告知及便与可识别读取的提示信息。并制定临期食品的追溯性程序和正确处理客户投诉。如果这个团标正式发布,将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临期食品流通的标准。
3.3 省、市级地方性法规
各地方政府针对临期食品制定了要设置提示或是加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要求,同时也制定了其他的销售要求,例如:
3.3.1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例如,2014年9月,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和2019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均规定了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3.2广州市
2016年7月,广州市发布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 》同时规定:以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不得采用遮盖、模糊等方式隐瞒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供应商接受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的,应当进行记录,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退货日期和地点,退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退货者签章确认。退货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供应商应当独立存放退回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并设置显著区分标识,不得将其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退货过程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即时终止退货,就地封存。
另外,不仅仅是预包装食品,餐饮行业的临期食品的处理也是个严峻的问题,2020年12月广州发布的《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指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在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通过打折、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或者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显著标示并明确告知。为临期食品的处理指出了方向。
四、小结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临期食品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法律法规,这类食品的监管处于法规监管的灰色地带,可能会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规漏洞或者消费者不了解临期食品的情况销售“伪临期食品”的情形,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相信我国未来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加强临时食品的监管,最终消除临期食品销售过程中的存在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