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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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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14 08:31:23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926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7-13 生效日期 2021-07-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鉴定评审机构、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政务服务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结合我市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要求,发挥好鉴定评审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把关作用,严格行政许可准入关,现就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各鉴定评审机构承担着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保体系、保障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等方面评定审核工作职责,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出许可决定的前提和依据。鉴定评审不仅关系到全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工作质量,也关系到特种设备的总体安全水平。近年来,鉴定评审机构对全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准入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把关作用。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个别鉴定评审项目中暴露出的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缺陷,鉴定评审小组的审核把关作用发挥不足,个别评审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既制约了鉴定评审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不利于申请单位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实现高质量发展。

       各鉴定评审机构要充分认清鉴定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的重要指示,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评审管控、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鉴定评审工作水平。

二、严格评审标准,提升工作质量

      1.各鉴定评审机构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实施鉴定评审。对发现申请单位存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许可审批机关报告。

      2.各鉴定评审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通知函》约定的人员、日程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先报发证审批机关后调整。

      3.鉴定评审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报告中严禁避重就轻、偷换概念,要特别注重鉴定评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确认,该现场确认整改情况的必须到现场确认,避免“走过场”现象。各鉴定评审机构要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鉴定评审工作质量管理制度,现场评审与内部审核要严格分离,切实强化对鉴定评审报告的审核把关。

      4.各鉴定评审机构要全面加强鉴定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鉴定评审工作资料、现场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整理归档,每两个月将鉴定评审的影像资料整理后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委。

三、严肃评审纪律,强化人员管理

     各鉴定评审机构要强化评审员队伍建设,制定并落实评审员培训计划,重点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升评审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本单位的廉政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单位收取鉴定评审费﹑咨询费等费用;要加强对评审员廉政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承诺书和“背靠背”调查等制度,监督评审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鉴定评审人员要严格按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要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保持廉洁自律,严禁向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严禁收受或索要礼品、红包、有价证券或现金,党员在鉴定评审过程中要佩戴党徽、亮明身份,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打造“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厉追究责任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纠正鉴定评审中的问题。对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当利益等行为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取消其评审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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