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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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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2 17:05:44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328
核心提示: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数信用〔2019〕23号),省应急管理厅起草了《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数信用〔2019〕23号),省应急管理厅起草了《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0年以来,我们不断对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进行探讨,研究、学习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一直着力完善制度,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依信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2021年6月1日,形成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广泛征求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意见,结合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达成了共识,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吉应急调查一〔2021〕162号)。

三、起草依据

《暂行办法》主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数信用〔2019〕23号)制定。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涉及4章,共14条。其中第一至五条为第一章总则,第六至七条为第二章失信行为的认定与信用修复的限制,第八至十三条为第三章信用修复流程,第十四条为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数信用〔2019〕23号),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按照规定条件,获准撤销失信记录、重建信用的过程。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 由省应急管理厅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规定。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可参照制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失信主体提出信用修复,遵循“谁处罚、谁审核”的原则,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受理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与信用修复的限制

第六条 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以下等级: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1)发生亡人或损失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考试以及持证上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和规范化使用,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储存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完成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5)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领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1)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七条 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相关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3年的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三章 信用修复流程

第八条 由省应急管理厅作出行政处罚并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相对人可依据本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向应急管理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附表);

(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技术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涉及上缴罚款的单据、有关的执法文书(处罚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向省应急管理厅递交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省应急管理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另有规定或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核查的情况除外)内向行政相对人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和“建议不再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证明,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持《信用修复决定书》和“建议不再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证明原件,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办理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经省应急管理厅受理通过,同意终止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相对人另需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栏目,按照《信用修复指南》申办。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承诺纳入信用记录的管理,作为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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