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及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厅修订了《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原《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琼环察字〔2019〕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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