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确定了“通用型”+“专业性”信用风险分类计分模式。《青海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作为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评分标准,《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作为食品生产企业专业性的评分标准,在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评分中,确定“通用型”+“专业性”信用风险分类评分模式,即通用型指标的评分占总分40%,食品生产企业指标的评分占总分60%,按照通用型和专业性不同权重合并计算出的分数来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等级。
二是监管指标体系针对性强。考虑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数据可采集性和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重要性,在通用型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的特点,设置了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药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申请停产等十三个食品生产领域的专业性指标,同时,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修改,对省内每个食品生产企业设置了相应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填报项,由市场监管人员填报,过程简单易行。
三是与信用承诺工作进行了衔接。鉴于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性,在《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专门设置了信用承诺指标项,引导省内食品生产企业向全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信用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企业违反信用承诺实施信用约束。此项指标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与企业信用承诺有机进行了衔接,也为下一步推出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承诺工作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