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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 第11号)|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公 告 2019年 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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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5-24 10:27:57  来源:应急管理部  浏览次数:38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发布单位
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
发布文号 公 告 2019年 第11号
发布日期 2019-04-25 生效日期 2019-04-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   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应急管理部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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