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冷链物流设施纳入国家支持之列

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冷链物流设施纳入国家支持之列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8 17:19:59  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357
核心提示:为规范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支持建设冷链物流等设施项目。其中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在列。
      为规范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支持建设冷链物流等设施项目。其中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在列。

根据《办法》,专项主要用于以下方向项目建设:第一,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第二,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第三,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同时,《办法》明确,单个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均为一次性安排,其他专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本专项不再重复安排。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