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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 (辽安委〔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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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02 10:01:25  来源: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253
核心提示:今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部署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1〕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安委〔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05-31 生效日期 2021-05-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部署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1〕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着眼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工作,推动各级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开展教育培训、隐患曝光、问题整改、经验推广、在线访谈、基层宣讲、知识普及等既有声势又有实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

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办。成立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组委会),省委常委、副省长陈向群任省组委会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国伟、省应急厅党委书记、厅长咸金奎任省组委会副主任;省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副厅长刘建任省组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导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承担省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主要内容

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活动主题为“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专题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落在行动上,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通过安全生产“大讲堂”“大家谈”“公开课”“微课堂”和在线访谈、基层宣讲等形式,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入脑入心,转化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自觉行动,全力维护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大力做好“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战”专题宣传活动。今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之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各类媒体,充分报道集中攻坚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工作成效,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精准执法、举报奖励等经验做法,推广制度成果。广泛发动企业职工开展“安全红袖章”“事故隐患大扫除”“争做安全吹哨人”行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进行全面细致地自查自纠,强化源头治理,切实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重点曝光问题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专题行、区域行、网上行等活动,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以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曝光一批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月”期间至少在省级主流媒体或部门官网曝光一个典型案例,并向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报送,真正形成震慑。通过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参观事故警示教育展览等方式,引导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员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

(四)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线上线下活动。6月16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宣传咨询活动,集中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方法。邀请主流媒体和网络直播平台开展“主播走一线”等专题专访报道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创新方式方法,以多种形式开展 “公众开放日”“专家云问诊”“应急直播间”“安全快闪”等线上活动。积极参与全国“回顾安全生产月20年”网上展览和“测测你的安全力”知识竞赛,扩大知识竞赛参与度。协调主流媒体走进安全体验场馆,联合新媒体平台推出“6·16我问你答”直播答题和“接力传安全—我为安全生产倡议”等,引导公众学习应急知识,提升安全技能。

(五)持续推进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察民情、访民意、办实事,切实推动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利用好“全国安全宣教和应急科普平台”,针对不同行业和受众开发制作科普知识读本、微课堂、微视频、小游戏等寓教于乐的安全宣传产品,有针对性地组织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开展灾害避险逃生演练。分类推动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和安全体验基地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广泛开展“安全行为红黑榜”“我是安全培训师”“安全生产特色工作法征集”等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媒体,形成全媒体、矩阵式、立体化宣传格局,切实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全省“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主要内容

2021年“安全生产辽沈行”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启动,12月份结束。

(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工作力度,及时调度跟踪突出问题、重大隐患整改进展。要注重树立标杆地区和标杆企业,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通过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隐患和典型违法行为等负面案例,揭露“顽疾”,曝光违法单位和个人,强化警醒教育,形成震慑作用,原则上省直各专项牵头单位至少在部门官网及相关媒体各曝光1个负面案例,各市要集中曝光不少于2批次重大隐患问题和典型违法行为。

(二)化工园区和危化品企业“安全整治行”。各地区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健全完善园区监管体制机制,严格化工行业准入,规范化工园区安全发展,深入排查治理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全面开展“小化工”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省安全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危化品企业得到有效治理,化工园区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全省化工园区和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排查行”。各地区要对辖区内所有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逐矿逐库进行排查,将督促排查整改48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通过大排查,彻底治理一批事故隐患,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切实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各地区要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原则,组织具有实践经验的炼钢、炼铁、煤气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按照“专家专业查隐患,企业主体抓整改,部门照单抓督办”的工作模式,对钢铁企业开展深度检查指导服务,督促企业从本质安全入手,突出重点环节关键部位,强化重大风险源头管控和重大隐患精准治理。

(五)科技强安“专题行”。各地区要积极开展安全科技常识宣传普及,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素质,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宣传推广《辽宁省应急管理先进技术与装备指导目录(第一、二批)》,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推动我省应急管理先进科研成果转化与普及应用,提升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科技保障支撑能力。强化“智慧应急”业务系统应用,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持续抓好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六)安全科普场馆“体验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建设一批灾害事故科普宣传教育和安全体验基地、安全法治宣传基地,加大各类科技馆、展览馆、体验馆等公益开放力度,拓宽职工群众接受安全宣传教育的途径。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结合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走进安全体验基地和安全科普场馆,开展安全生产等知识的学习体验和培训活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将“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纳入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内容,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要加强活动组织实施,认真筹划部署,制定详细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做好人力、物力和相关经费等保障,确保活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和网站等平台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攻坚行”“排查行”“体验行”等活动的宣传报道,打造全媒体、矩阵式、立体化的安全生产报道格局。要拓展社会面宣传渠道,在交通枢纽、商业街区、城市社区、文博场馆、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高速路口、过街天桥等醒目位置,广泛张贴或悬挂安全标语、横幅、挂图等,在交通工具电子显示屏、楼宇广告屏持续滚动播放安全公益广告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浓厚舆论氛围。

(三)协调联动,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统筹力度,要加强活动组织实施的整体协调联动,把各项活动与解决当前安全发展、安全生产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相结合,与推动落实各方面安全生产责任相结合,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确保活动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因地制宜开展好各项活动,切实达到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保安全的目的,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地区、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5月25日前报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于6月1日前报送活动方案,6月份每周五10时前报送本周活动好的做法、特色项目、重要事项以及视频、图片、文字等电子版资料,6月28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告和统计表(见附件2);12月3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辽沈行”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方案、总结和统计表均需报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正式纸质文件。

为便于安全生产月期间相关工作的沟通协调,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络员于5月25日前,扫码加入微信交流群。

联系人:高爱和、谢丹。电子邮箱:lnajxcxc@163.com。

联系电话:024-86903351,86892691(传真)。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邮编:110032)。

辽宁安全月微信群二维码: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

【附件下载】

   1.辽宁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联络员反馈表

   2.辽宁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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