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站位、严密组织。粮食收购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粮食市场的基本稳定,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做好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确保收购工作有序开展,对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常态下的夏粮收购工作,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协调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共同做好夏粮收购监管工作,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到位,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阶段性“卖粮难”的底线。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141号)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和地方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突出以下重点工作:一是以贯彻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契机,科学研判和准确把握收购形势,周密制定检查方案,细化对策措施,准确把握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形势变化,一手抓政策性粮食收购监管,一手抓市场化粮食收购监管。二是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要求,规范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行为,严查收储企业内部人员在收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向售粮群众吃拿卡要、索要费用等行为。严格落实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及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夯实收购企业的管理责任,加强粮食收购过程中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确保国家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落实到位。三是结合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关注粮食收购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并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对收购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单独存放并执行《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冀粮规〔2019〕2号);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是否存在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等行为。四是要注重问题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督促企业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销号整改。夏粮收购期间,国家、省将随时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各市要全面及时掌握夏粮收购和市场监管相关数据和信息,做好迎查准备。
三、加强宣传、严查案件。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并做好有关政策解读,引导企业遵规守纪和种粮农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向广大售粮农民、用粮企业、行业职工宣传普及12325监管热线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高度关注社会舆情,认真对待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严肃查处“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群众利益和“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组织精干力量,按照程序要求及时处置国家、省转办案件,按期上报案件核查报告和处理情况。重大事项和案件要及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及时上报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方案,同时认真执行收购监管月报制度。一是从6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通过“河北省粮食信息政务协同平台”报送《2021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2021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二是对监管中发现的潜在性苗头性问题、案件举报核查情况、采取的监管措施、政策建议等及时报送。三是10月15日前书面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处)报送各市2021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全省夏粮收购专项检查结果将通过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联系人:史向民
电话兼传真:0311-85810559
电子邮箱:zfdc@heblsj.gov.cn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