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精神,保障乳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提升奶业竞争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优质安全、绿色发展为重点,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降成本、优结构、提质量、创品牌、增活力为着力点,强化标准规范、科技创新、政策扶持、执法监督和消费培育,加快构建现代奶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质量安全体系,不断提高奶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奶业生产优质高效布局合理。奶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奶业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乳制品供给和消费需求更加契合,武汉、襄阳、宜昌、黄冈等城市及周边的奶源基地形成规模,以保障市民高品质鲜乳制品供给的都市型奶业生产布局初步建成。
奶业生产与生态协同发展。全省1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比重超过90%,奶源自给率从8.6%提升到25%,奶牛年平均单产水平达到8500公斤;原奶产量50万吨,奶业产值达到100亿元;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乳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高。产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两病”(布病、结核病)净化率达到100%。形成2-3个品牌信誉度和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地方区域性奶业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优质奶源基地建设。
1.优化奶业生产布局。在全省构建以保障市民优质鲜乳制品供给为主的都市型奶源基地生产布局。巩固发展武汉“1+8”城市圈、襄阳、宜昌等奶业重点产区,积极开辟十堰、荆门、恩施等新兴奶业发展产区。引导乳品企业与奶源基地布局匹配、生产协调,支持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等优质鲜乳制品的产品供给比例。积极发展乳肉兼用牛、奶水牛、奶山羊等其他奶畜生产,进一步丰富奶源结构。(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2.推进现代生态牧场建设。组织开展奶牛标准化生态牧场创建工作。坚持“以地定牛”原则,支持奶牛养殖场改扩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以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鼓励建设奶业特色小镇、星级休闲牧场等集种养殖、加工、休闲、旅游等综合发展的现代奶业生态项目。推广应用奶牛场物联网和智能化设施设备,提升奶牛养殖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3.加强奶牛良种繁育及推广。引进和繁育高产良种奶牛,打造高产奶牛核心育种群,支持省内奶牛养殖场申报国家核心育种场。扩大奶牛生产性能测定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奶牛养殖场加入国家奶牛育种联盟,支持全省奶牛育种大数据和遗传评估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合湖北气候条件的荷斯坦牛优质高产新品系,推进我省地方水牛对乳、肉生产性能的转型升级开发,培育奶水牛新品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武汉海关等)
4.加强优质饲草料基地建设。支持“粮草轮作”试点示范,大力提升优质饲草料加工利用水平,为奶牛养殖提供优质饲草料保障。推进饲草料种植和奶牛养殖配套衔接,就地就近保障饲草料供应。探索饲草料基地建设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结合机制,实现农牧循环生态发展。大力推广粮改饲,发展青贮玉米、饲料大麦等优质饲草料产业。开展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提升秸秆饲料化应用的比例。支持社会化饲草料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建立农户种植、饲草料加工、奶牛养殖三方的密切联系机制,开展“订单式”生产,全面提升种植收益、奶牛生产效率和养殖效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
(二)强化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
5.强化疫病防控和投入品监管。加强奶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奶牛口蹄疫防控和布病、结核病监测净化工作,做好奶牛常见病防治。强化日粮配制技术研究和推广,提供奶牛均衡营养,从饲养源头提升和保障鲜奶品质。加强奶牛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添加、违禁使用等行为,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6.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和乳制品加工、销售、营销模式等管理制度。强化乳品生产全程管控,严格执行生鲜乳、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等乳品国家标准,严格安全卫生要求,建立生鲜乳质量分级体系,引导优质优价。监督指导企业按标依规生产,落实乳品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建立健全养殖、加工、流通等全过程乳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严格规范生鲜乳收购、乳制品加工直销等行为。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乳品企业实行精准化、全时段管理,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经营主体。健全乳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持续开展乳制品企业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对检查问题从严处理并公布检查情况。支持低温乳制品冷链储运设施建设,制定和实施低温乳制品储运规范,确保产品安全与品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等)
(三)完善乳制品生产、加工、流通体系。
7.优化乳制品产品结构。积极推进奶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保障市民对高品质鲜乳制品的供给需求,鼓励发展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等液态乳制品,支持发展奶酪、乳清粉、黄油等干乳制品。支持地方特色水牛奶产业发展,开发高品质水牛乳制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8.密切养殖加工利益联结。培育壮大奶农专业合作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户)联合建设乳品加工厂,支持奶业全产业链建设,促进产业链各环节分工合作、有机衔接,提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奶业重点产区均应建立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行业协会组织,乳品企业和奶农参与的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乳品企业与奶农双方应签订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形成稳固的购销关系。开展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测试点,建立公平合理的生鲜乳购销秩序。规范生鲜乳购销行为,依法查处和公布不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以及凭借购销关系强推强卖兽药、饲料和养殖设备等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9.加大乳制品消费引导。实施本土奶业品牌复兴战略,大力支持本土奶企提升乳品品质、服务质量等方面能力,开展差异化竞争,培育省级2-3个奶业区域性高端品牌,引领特色奶业发展。组织开展星级休闲观光牧场评定,鼓励开拓“互联网+”、体验消费等新型乳制品营销模式,大力推介牧旅融合的乡村休闲旅游活动。引导规范奶业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开展奶业公益宣传,普及巴氏杀菌乳和奶酪等乳制品营养知识,倡导科学饮奶,加大奶业养殖、加工、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成效宣传,强化乳制品消费正面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10.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税务、工信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乳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构建奶业诚信平台,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监督协调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构建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实现与政府公用奶业诚信平台的资源共享。建立乳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奶业振兴工作。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及推广、青贮饲料种植收储、奶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奶牛场疫病净化和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生鲜乳收购运输监管体系建设、本土奶业品牌复兴战略等。(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二)强化金融保险等资源联动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奶业产业基金,放大资金支持效应。强化金融保险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支持奶业的信贷产品创新,鼓励地方探索开展生鲜乳目标价格保险等试点工作。省农担公司应按“双控”标准,加大对乳业养殖户的担保支持力度。完善奶业生产市场信息体系,开展产销及价格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生产和消费。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开展奶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产学研对接和市场化合作,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作用。完善奶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自觉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在技术培训、良种和新技术推广、行业自律和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湖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三)落实配套政策。各地要将奶牛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予以统筹保障。奶牛养殖、粪污处理、饲草料收割加工等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奶牛养殖、生鲜乳初处理及冷链运输环节,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交通方面的政策优惠。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进一步扩大秸秆收储补贴、青贮饲料利用补贴等项目投入。发改、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奶业项目,推动奶业科技创新。(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协同配合,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及各有关单位)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