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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环规[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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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17 11:08:43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893
核心提示: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黑环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5-14 生效日期 2021-05-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pdf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应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产生情况等申报、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情、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月报和年报报送、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等工作,有序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
 
  二、加强管理严格落实
 
  按照分级分类和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原则,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自2021年起,上一年度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依法通过信息系统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制定、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通过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及时办结。持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依法通过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每月10日前按月报送上一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
 
  三、履职尽责做好保障
 
  省厅将定期对信息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市(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及其应用工作,保障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审核提交。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负责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技术服务与指导,对各(市)申报情况进行调度,推进信息化有关工作落实。
 
  四、落实责任依法查处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落实责任,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等情形及时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艾炜杰 0451-87111126
 
  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   于夫洋 0451-87718413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3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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